2025-03-13 | 中央社
加利拿中國製口罩混充實名制遭罰4119萬 抗罰敗訴
加利科技公司涉從中國進口非醫用口罩混充國家隊實名制口罩,衛福部裁罰公司4019萬元、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公司及負責人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判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告抗罰主張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即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球正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期間,衛生福利部向多家口罩廠商徵用每日生產全部數量的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加利科技公司入列,從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被徵用口罩並獲多次展延。
衛福部食藥署於109年9月2日會同檢調及衛生局人員赴加利的工廠倉庫稽查發現,加利公司自109年1月起進口中國非醫用口罩混充國家隊實名制口罩,交付衛福部。
經衛福部調查認定,加利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規避及妨礙徵用醫用口罩,統計全面徵用及定額徵用期間受領價款,均屬違反義務的不法利得,於扣除每片口罩成本費用後,所得利益為4019萬5750元。
針對加利公司行徑,衛福部審酌加利公司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嚴重影響公益,參酌加利公司資本額及陳述意見書,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於112年1月30日發函開罰加利公司罰鍰4019萬5750元、公司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
公司及負責人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另一方面,衛福部以負責人逾期未繳納100萬元,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強制執行,分署發出執行命令,將林男被扣押的存款已解付衛福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原告抗罰主張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即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球正值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期間,衛生福利部向多家口罩廠商徵用每日生產全部數量的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加利科技公司入列,從民國109年1月31日起被徵用口罩並獲多次展延。
衛福部食藥署於109年9月2日會同檢調及衛生局人員赴加利的工廠倉庫稽查發現,加利公司自109年1月起進口中國非醫用口罩混充國家隊實名制口罩,交付衛福部。
經衛福部調查認定,加利公司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規避及妨礙徵用醫用口罩,統計全面徵用及定額徵用期間受領價款,均屬違反義務的不法利得,於扣除每片口罩成本費用後,所得利益為4019萬5750元。
針對加利公司行徑,衛福部審酌加利公司是故意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嚴重影響公益,參酌加利公司資本額及陳述意見書,依傳染病防治法等規定,於112年1月30日發函開罰加利公司罰鍰4019萬5750元、公司負責人林明進100萬元。
公司及負責人不服遭罰,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另一方面,衛福部以負責人逾期未繳納100萬元,移送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強制執行,分署發出執行命令,將林男被扣押的存款已解付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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