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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4 | 中央社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酒駕 懲戒法院判免職轉司事官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因酒駕遭警攔查,刑事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今天判決張軒豪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軒豪於去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前,於上班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在辦公室飲酒後,於同日下午5時45分左右自宜蘭地院停車場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出發,在宜蘭市新福宮停車場搭載同事後,行駛於道路上,並繞行於宜蘭市、壯圍及五結等地區,當天晚間8時44分左右,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時,被警方攔檢,測得酒測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

宜蘭地方法院依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判處張軒豪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確定。監察院彈劾張軒豪後移送懲戒。司法院也將張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張軒豪曾罹患酒精性肝硬化疾病,對於飲用酒精含量達40%的伏特加約150毫升酒精,呼氣酒測值勢必甚高,如貿然駕車上路,對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身體與財產構成相當程度的危險,當知之甚詳,卻於上班日的正常上班時間、在從事公職的辦公室內飲酒後,隨即駕車上路,顯見張男的主觀惡性與客觀行為,實屬社會大眾無法容忍,且引起國民對政府於「酒駕零容忍」政策推行成效的疑慮,已達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的程度。

懲戒法院表示,張軒豪身為職司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等行政訴訟事件的審判者,自身卻飲酒後駕車,肇致法官知法犯法,無視生命的惡劣印象,嚴重損害宜蘭地院機關形象及法官尊嚴,顯然將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張男所為,不僅觸犯刑事法律,且嚴重損及他的職務功能與司法公信,有予以懲戒的必要。

懲戒法院指出,張男違法行為的情節明顯嚴重,並徵顯出他過往曾經為酒精性肝硬化所困、行為時又對飲酒及戒絕酒後駕車的自我控制力低,二度故意犯罪也凸顯他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欠缺自省自律精神的人格圖像,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之人的角度來看,已嚴重減損他身為法官應有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使人民失卻對他適任法官的信賴。

懲戒法院依職權函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也表示張男已不適合續任法官。司法院法評會建請對張男施以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處分,懲戒法院認為不符比例相當原則。

懲戒法院審酌,張軒豪經此偵審程序的教訓與日後刑罰的執行後,當知所悔改,並考量他從事審判已經20幾年,不僅具備法律專業,且有相當的訴訟實務經驗,而司法事務官從事民事執行、非訟事件等審判事務的輔助工作,不僅與張男原職務的銜接較無適應問題,司法院也表示讓張男轉任司法事務官為適當,因此判決張軒豪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台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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