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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 中央社

以林姿妙秘書名號詐財 二審認定非貪污、改詐欺輕判

前宜蘭縣專員許智信,以縣長林姿妙秘書名號對外訛稱投資獲利涉詐財,一審依貪污罪判刑12年。二審今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以詐欺取財罪判刑4年10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許智信雖於宜蘭縣政府任職,但是他的職務內容與宜蘭縣政府辦理採購案、工程標案等業務並無關聯,經核與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的構成要件不符,他的犯行符合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

二審指出,量刑部分,合議庭審酌他佯以投資政府標案施詐,除侵害告訴人等的財產法益,也破壞政府威信及機關形象,兼衡他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形,改判應執行刑4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至112年9月29日間,受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僱用擔任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辦理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相關業務,他也是宜蘭縣長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代表或陪同縣長參與縣內活動,使告訴人16人相信他深獲縣長信任,經濟狀況及資力無虞。

但是許智信明知自己投資失利,積欠高額債務,已無資力還款,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向告訴人等佯稱,可透過他投資宜蘭縣政府標案、採購案,或投資廠商獲利等語,導致告訴人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新台幣20萬至1280萬元不等款項。

一審宜蘭地院認定,許智信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10罪,以及詐欺取財罪共7罪,判處應執行12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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