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 中央社
前三灣鄉長(溫)志強廢棄物案偽造文書 更一審判1年半
苗栗縣前三灣鄉長(溫)志強遭控任內放行事業廢棄物進場堆置三灣鄉掩埋場圖利廠商,貪污罪部分無罪確定;檢方針對偽造文書部分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他1年6月,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民國109年3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
(溫)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清潔隊隊員,在繳款書填載為一般廢棄物,業者因而得以省去新台幣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
苗栗檢方偵辦後,認定(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溫)志強等3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溫)志強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溫)志強依法處理廢棄物,改判3人無罪,檢方就貪污罪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其他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113年12月間,將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及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依務員登載不實判(溫)志強1年6月,廖男判1年4月、緩刑4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駁回。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江姓包商於民國109年3月間,得標承攬苗栗縣「三灣國小108年度辦理校園操場工程」案,其中工程項目包含操場PU跑道面層刨除及合法運棄。
(溫)志強違法指示時任廖姓清潔隊長,讓工程PU跑道廢棄物進場傾倒於三灣鄉衛生掩埋場,廖姓清潔隊長並口頭指示不知情清潔隊隊員,在繳款書填載為一般廢棄物,業者因而得以省去新台幣18萬3330元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
苗栗檢方偵辦後,認定(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江姓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嫌;(溫)志強、廖姓清潔隊長另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全案將(溫)志強等3人起訴。
苗栗地院一審審理後,判(溫)志強6年、褫奪公權5年;廖男判5年8月、褫奪公權4年;江姓包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審理後,認定(溫)志強依法處理廢棄物,改判3人無罪,檢方就貪污罪部分未上訴而確定,其他罪部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於113年12月間,將公務員登載不實無罪部分及廢棄物清理法判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依務員登載不實判(溫)志強1年6月,廖男判1年4月、緩刑4年,廢棄物清理法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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