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 中央社
海軍前艦長涉性侵女軍官未遂 二審仍判4年6月
海軍呂姓上校艦長於民國108年間涉酒後性侵女軍官未遂,遭軍方撤職,刑事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6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呂男原為海軍艦隊指揮部某軍艦艦長,現已遭撤職;呂男於108年5月23日凌晨0時與多名部屬在某KTV唱歌飲酒後,未返回軍艦,並以酒醉休息為由,帶著1名女部屬(軍官)到某飯店入住。
判決指出,呂男在房間內脫衣服,女方見狀嚇到並躲進廁所將門反鎖;輔導長因不見呂男及女方返艦,以LINE詢問行蹤時,女方立即求救並告知自己的位置。
判決指出,輔導長抵達案發地點房間門口,以LINE通知女方,女方打開廁所門往外衝,卻遭呂男壓制在床上。
判決指出,呂男強行脫去女方衣服並親吻欲性侵,女方則不斷反抗;輔導長利用飯店櫃台電話撥打房內電話,呂男起身接起電話,經與輔導長通話後,穿上衣服與輔導長離去,本件強制性交未得逞。
二審合議庭指出,一審審酌呂男擔任艦長,也是被害人的長官,竟未盡長官保護部屬的職責,無視被害人抵抗而違反其意願,涉強制性交未遂,造成被害人莫大精神創傷,判刑4年6月,並無違誤,呂男提起上訴,並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呂男原為海軍艦隊指揮部某軍艦艦長,現已遭撤職;呂男於108年5月23日凌晨0時與多名部屬在某KTV唱歌飲酒後,未返回軍艦,並以酒醉休息為由,帶著1名女部屬(軍官)到某飯店入住。
判決指出,呂男在房間內脫衣服,女方見狀嚇到並躲進廁所將門反鎖;輔導長因不見呂男及女方返艦,以LINE詢問行蹤時,女方立即求救並告知自己的位置。
判決指出,輔導長抵達案發地點房間門口,以LINE通知女方,女方打開廁所門往外衝,卻遭呂男壓制在床上。
判決指出,呂男強行脫去女方衣服並親吻欲性侵,女方則不斷反抗;輔導長利用飯店櫃台電話撥打房內電話,呂男起身接起電話,經與輔導長通話後,穿上衣服與輔導長離去,本件強制性交未得逞。
二審合議庭指出,一審審酌呂男擔任艦長,也是被害人的長官,竟未盡長官保護部屬的職責,無視被害人抵抗而違反其意願,涉強制性交未遂,造成被害人莫大精神創傷,判刑4年6月,並無違誤,呂男提起上訴,並無理由,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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