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 中央社
當詐騙車手賺3萬元 判刑4年另賠2510萬元
詐騙集團黃姓車手以買賣虛擬貨幣為由,向被害人收款達10次,獲約新台幣3萬元報酬,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近日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4年刑期,且須賠被害人2510萬餘元。
根據彰院判決書,詐團成員先向被害人佯稱須向指定幣商買虛擬貨幣儲值才能投資,後來又稱資金遭凍結,須以面交方式支付擔保金及罰金等,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交付現金。
民國112年加入詐團的黃姓車手依指示前往面交地點收款,再由其他成員操作,將虛擬貨幣轉到形式上為被害人所有、實際上由詐團掌控的電子錢包,藉虛假交易紀錄取信被害人。黃姓車手另將收取款項轉交上層,獲3萬300元報酬。
法官認為被告年紀尚輕,非無謀生能力,竟貪圖利益擔任車手,讓不法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助長犯罪歪風,而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對同一告訴人收贓款共10次、達2510萬4431元,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沒收全部犯罪所得。
此外,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地院判被告應給付2510萬4431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彰院判決書,詐團成員先向被害人佯稱須向指定幣商買虛擬貨幣儲值才能投資,後來又稱資金遭凍結,須以面交方式支付擔保金及罰金等,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相約交付現金。
民國112年加入詐團的黃姓車手依指示前往面交地點收款,再由其他成員操作,將虛擬貨幣轉到形式上為被害人所有、實際上由詐團掌控的電子錢包,藉虛假交易紀錄取信被害人。黃姓車手另將收取款項轉交上層,獲3萬300元報酬。
法官認為被告年紀尚輕,非無謀生能力,竟貪圖利益擔任車手,讓不法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助長犯罪歪風,而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對同一告訴人收贓款共10次、達2510萬4431元,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4年,沒收全部犯罪所得。
此外,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地院判被告應給付2510萬4431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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