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 中央社
違反勾手協定不還錢 嘉院判女賠同居人271萬元
廖姓男子熱烈追求李姓女子並交付400萬元作為雙方養老用途,則簽「勾手協定」同居,4年後感情生變,男方提告要求履行契約返還,嘉院認約定有效,女方需還271萬元。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廖男離婚後,於民國100年間與李女相識相戀,並於同年12月間雙方書立同意書,廖男將退休金新台幣400萬元交付同居人李女,作為2人養老用途,若李女再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協定」(即約定勾手走一生協定),李女需歸還。
判決書表示,2人同居4年後,感情不睦,廖男被李女趕出住居處,李女也拒絕恢復同居關係,廖男認為李女違反「勾手協定」,則提告並請求履行契約,要求返還400萬元。
嘉院表示,李女主張廖男當時熱烈追求,並允諾交付400萬元供其花用,最後僅匯200萬元,2人在一起4年的生活開銷及出國費用,200萬元已花費殆盡;廖男是有婦之夫,要求李女當「第三者」,雙方的同意書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嘉院說,李女認為同意書內「勾手協定」指勾小指、打勾勾等為約定、諾言含義,並非白頭偕老約定;李女同時指控廖男涉及恐嚇、施暴等。
判決書表示,同意書的約定,並沒有禁止李女再婚或交友,僅約定再婚友應返還所交付的金錢款項,也沒有限制結婚自由,更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嘉院表示,雙方同居至少4年,若男方未交付其餘200萬元,女方豈有任其延滯。李女指控廖男涉及恐嚇、施暴等,因證據不足,法官不予採納。
法官認為,廖男已依同意書約定交付400萬元予李女,作為雙方同居生活養老用途,扣除雙方交往同居期間花費,女方應返還271萬元。
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廖男離婚後,於民國100年間與李女相識相戀,並於同年12月間雙方書立同意書,廖男將退休金新台幣400萬元交付同居人李女,作為2人養老用途,若李女再與他人婚友,或違反「勾手協定」(即約定勾手走一生協定),李女需歸還。
判決書表示,2人同居4年後,感情不睦,廖男被李女趕出住居處,李女也拒絕恢復同居關係,廖男認為李女違反「勾手協定」,則提告並請求履行契約,要求返還400萬元。
嘉院表示,李女主張廖男當時熱烈追求,並允諾交付400萬元供其花用,最後僅匯200萬元,2人在一起4年的生活開銷及出國費用,200萬元已花費殆盡;廖男是有婦之夫,要求李女當「第三者」,雙方的同意書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嘉院說,李女認為同意書內「勾手協定」指勾小指、打勾勾等為約定、諾言含義,並非白頭偕老約定;李女同時指控廖男涉及恐嚇、施暴等。
判決書表示,同意書的約定,並沒有禁止李女再婚或交友,僅約定再婚友應返還所交付的金錢款項,也沒有限制結婚自由,更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嘉院表示,雙方同居至少4年,若男方未交付其餘200萬元,女方豈有任其延滯。李女指控廖男涉及恐嚇、施暴等,因證據不足,法官不予採納。
法官認為,廖男已依同意書約定交付400萬元予李女,作為雙方同居生活養老用途,扣除雙方交往同居期間花費,女方應返還27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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