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 中央社
中國AI大廠違法在台攬才 負責人緩起訴罰30萬
中國竹間智能科技(上海)公司簡姓負責人,涉違法在台設分公司並從事AI智能開發與招募人才達9年。士檢考量簡男坦承犯行,今天依兩岸條例給予緩起訴,命其向公庫支付30萬元。
根據士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簡男未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於民國104年間在台北市內湖區設立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並匯入中國母公司資金供在台營運使用;子公司業務內容包括AI智能業務開發、業務銷售等活動,並將相關研發成果回傳至母公司雲端儲存空間
檢調查出,簡男為規避查緝,涉嫌透過胞妹協助,於112年5月間以胡姓女子名義登記設立2家人頭公司,透過2家人頭公司與台灣子公司在台招聘數名工程師以擴展業務,並持續收受中國母公司資金至113年7月底。
檢察官認為,簡男與胡女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定。
檢察官審酌,簡男等人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也無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而犯罪,對犯行深表悔悟,且在台涉案公司均已解散,今天予以緩起訴,期間1年,簡男、胡女須各別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5萬元。
根據士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簡男未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於民國104年間在台北市內湖區設立竹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並匯入中國母公司資金供在台營運使用;子公司業務內容包括AI智能業務開發、業務銷售等活動,並將相關研發成果回傳至母公司雲端儲存空間
檢調查出,簡男為規避查緝,涉嫌透過胞妹協助,於112年5月間以胡姓女子名義登記設立2家人頭公司,透過2家人頭公司與台灣子公司在台招聘數名工程師以擴展業務,並持續收受中國母公司資金至113年7月底。
檢察官認為,簡男與胡女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1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規定。
檢察官審酌,簡男等人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也無前科紀錄,因一時失慮而犯罪,對犯行深表悔悟,且在台涉案公司均已解散,今天予以緩起訴,期間1年,簡男、胡女須各別支付公庫新台幣3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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