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30 | 中央社
桃園前經發局長朱松偉涉貪 二審改判刑10年4月
桃園市前經發局長朱松偉涉嫌多次收受現金、重機、威而鋼等賄賂,還詐領特別費,一審判刑13年。二審高院今天改判刑10年4月,扣案暨自動繳交犯罪所得74萬餘元沒收。
二審同案3名被告被控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判刑2月至5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松偉在民國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間,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屢憑藉局長、採購案、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委員身分,收受廠商或受審查對象贈送的財物。
一審指出,朱松偉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包括現金、威而鋼、禮券、演場會門票、住宿利益等,另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開庭期間,朱松偉坦承擔任局長時有很多餐敘行程,會自備酒水前往或購買伴手禮作為送禮之用,坦承貪圖一時方便以不實發票報支特別費,此部分罪有應得,願受偽造文書罪處罰,但實際支出絕對超過以不實發票請領的特別費金額,沒有貪污意圖。
被控收受賄賂部分,朱松偉辯稱,與許多廠商都是舊識,甚至關係如兄如父,任公職前即有密切產學合作,也長期有互相餽贈習慣,互動是基於朋友關係而非官員與業者,也與局長職務或採購案、審查會議沒有對價關係。
朱松偉提到,與鄭姓商圈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熟識,對方基於好友情誼送他機車,因他騎老舊機車上下班,摔車多次,希望他平安上下班,此與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無關。
二審同案3名被告被控貪污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判刑2月至5月不等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松偉在民國105年6月9日至107年12月25日間,任職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長,屢憑藉局長、採購案、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委員身分,收受廠商或受審查對象贈送的財物。
一審指出,朱松偉收受的賄賂與不正利益包括現金、威而鋼、禮券、演場會門票、住宿利益等,另詐領特別費新台幣12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1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開庭期間,朱松偉坦承擔任局長時有很多餐敘行程,會自備酒水前往或購買伴手禮作為送禮之用,坦承貪圖一時方便以不實發票報支特別費,此部分罪有應得,願受偽造文書罪處罰,但實際支出絕對超過以不實發票請領的特別費金額,沒有貪污意圖。
被控收受賄賂部分,朱松偉辯稱,與許多廠商都是舊識,甚至關係如兄如父,任公職前即有密切產學合作,也長期有互相餽贈習慣,互動是基於朋友關係而非官員與業者,也與局長職務或採購案、審查會議沒有對價關係。
朱松偉提到,與鄭姓商圈發展促進會理事長熟識,對方基於好友情誼送他機車,因他騎老舊機車上下班,摔車多次,希望他平安上下班,此與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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