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6 | 中央社
少將侵占洗衣機貪污罪定讞 懲戒法院判免議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依貪污罪判刑6年8月定讞。懲戒法院審酌他褫奪公權確定,再懲戒並無實益,判決免議,可上訴。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6年12月間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遂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但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據為己有。林男事後得知消息走漏,遂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處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監察院通過林男的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免議,可上訴。
懲戒法院認為,林男的貪污行為,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此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審酌他的違失行為,嚴重扭曲公務員之價值觀,行為後未見反省悔改之意,應受高度非難,但參酌上述規定結果,再對他為懲戒並無實益,此件已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判決免議,可上訴。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6年12月間得知金防部後勤處將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遂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但副參謀長並未更換洗衣機,林男便將該台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據為己有。林男事後得知消息走漏,遂購買同款洗衣機運回營區,並將原機運回金門,置放於不知情友人的工務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改判處6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林男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監察院通過林男的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日前判決免議,可上訴。
懲戒法院認為,林男的貪污行為,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他已不得被任用為公務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此法律效果相當於公務員懲戒法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合議庭審酌他的違失行為,嚴重扭曲公務員之價值觀,行為後未見反省悔改之意,應受高度非難,但參酌上述規定結果,再對他為懲戒並無實益,此件已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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