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 中央社
女子陽明山倒車撞老翁致重傷 士院判刑7月
謝姓女子倒車時未注意後方撞倒李姓老翁,造成老翁顱內出血、骨折等重傷,生活無法自理。士院審酌謝女犯後未能坦認過失等態度,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7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9月16日,謝女於陽明山公園入口處倒車時,未注意、確認車輛後方情況,貿然倒車撞倒李姓老翁,造成李翁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勢,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的重大傷害。
士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因李翁年事甚高、重聽、無人看顧,當謝女倒車時,李翁是靜止站在車後方,難認有過失責任,而謝女當下未完全確認車輛後方情況,應負完全肇事責任。
士院審酌,謝女迄今未取得李翁及其家屬的諒解,調解過程中僅提出極低賠償金額,縱使經濟能力有限,至少應提出能力範圍所及的分期賠償或懇求延緩的誠意,而非敷衍了事,犯後一心只求快速了結,難認始終坦認過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民國113年9月16日,謝女於陽明山公園入口處倒車時,未注意、確認車輛後方情況,貿然倒車撞倒李姓老翁,造成李翁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等傷勢,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的重大傷害。
士院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因李翁年事甚高、重聽、無人看顧,當謝女倒車時,李翁是靜止站在車後方,難認有過失責任,而謝女當下未完全確認車輛後方情況,應負完全肇事責任。
士院審酌,謝女迄今未取得李翁及其家屬的諒解,調解過程中僅提出極低賠償金額,縱使經濟能力有限,至少應提出能力範圍所及的分期賠償或懇求延緩的誠意,而非敷衍了事,犯後一心只求快速了結,難認始終坦認過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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