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4 | 中央社
中資違法在台設公司從事營業活動 2嫌判緩刑2年
中國新湃區塊鏈科技公司透過胡姓男子在台設立公司,胡男之後退出,由郭姓男子擔任在台公司負責人,從事營業活動。台北地院分別判處胡、郭3月、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胡男於民國107年間想在台灣設立公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業務,與中國新湃區塊鏈科技公司(後改名杭州卓曉科技公司)的高姓員工合作,約定由新湃區塊鏈科技提供技術,胡男在台設立公司經營交易平台。
檢方查出,胡男於107年2月間將新台幣500萬元匯到亞太易安特公司帳戶,充作公司成立時的股款,胡男在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設立公司成立後,隨即將款項轉回自己帳戶內,涉嫌不實驗資。
檢方指出,胡男在107年底決定退出亞太易安特公司經營,新湃區塊鏈公司高姓員工找到郭姓男子,於107年12月至112年11月間擔任亞太易安特公司負責人,讓新湃區塊鏈科技透過亞太易安特公司在台從事營業活動。
北檢今年6月間依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胡男,並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郭男及亞太易安特公司。胡男、郭男及亞太易安特公司在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
北院認為,胡男所為涉犯公司法收回股款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郭男被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12萬元;亞太易安特公司被判罰30萬元。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胡男於民國107年間想在台灣設立公司從事虛擬貨幣買賣業務,與中國新湃區塊鏈科技公司(後改名杭州卓曉科技公司)的高姓員工合作,約定由新湃區塊鏈科技提供技術,胡男在台設立公司經營交易平台。
檢方查出,胡男於107年2月間將新台幣500萬元匯到亞太易安特公司帳戶,充作公司成立時的股款,胡男在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設立公司成立後,隨即將款項轉回自己帳戶內,涉嫌不實驗資。
檢方指出,胡男在107年底決定退出亞太易安特公司經營,新湃區塊鏈公司高姓員工找到郭姓男子,於107年12月至112年11月間擔任亞太易安特公司負責人,讓新湃區塊鏈科技透過亞太易安特公司在台從事營業活動。
北檢今年6月間依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胡男,並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郭男及亞太易安特公司。胡男、郭男及亞太易安特公司在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
北院認為,胡男所為涉犯公司法收回股款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郭男被依違反兩岸條例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支付公庫12萬元;亞太易安特公司被判罰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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