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5 | 中央社
夫妻涉虐嬰致傷 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審刑度
蔡姓夫妻涉嫌未按時餵奶,使未滿1歲幼兒生長遲滯,且涉嫌毆打幼兒致骨折。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2人違反身為父母基本責任,駁回2人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過失傷害等罪,判處蔡姓男子2年6月徒刑;潘姓女子依過失傷害等罪,合併處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潘女犯共同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判處1年6月徒刑。後續2人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說明,蔡男及潘女在高雄租屋,2人身為幼兒父母及主要照顧者,卻未按時餵奶,使幼兒長期處於飢餓狀態致營養不良、生長明顯遲滯,嚴重妨害幼兒身心健全發育;蔡男因幼兒哭鬧,徒手毆打幼兒,造成左側第十一肋骨骨折。
判決書提及,幼兒未滿1歲、無自理能力,但蔡男及潘女疏忽注意幼兒所處環境安全,使幼兒從床舖邊緣跌落地面,造成幼兒左側頂部蜘蛛網膜下腔慢性出血、左側額頭及臉頰瘀青等傷害;另外,2人還將熱湯掛在幼兒前方,造成陳舊性燙傷。
法官審酌,蔡男及潘女所為嚴重違反身為父母基本責任,徹底破壞親子間應有信任及信賴關係,對幼兒未來人格發展造成難以抹滅創傷,認定原審量刑無誤,駁回上訴。2人犯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可上訴,而過失傷害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共同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過失傷害等罪,判處蔡姓男子2年6月徒刑;潘姓女子依過失傷害等罪,合併處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潘女犯共同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部分,判處1年6月徒刑。後續2人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書說明,蔡男及潘女在高雄租屋,2人身為幼兒父母及主要照顧者,卻未按時餵奶,使幼兒長期處於飢餓狀態致營養不良、生長明顯遲滯,嚴重妨害幼兒身心健全發育;蔡男因幼兒哭鬧,徒手毆打幼兒,造成左側第十一肋骨骨折。
判決書提及,幼兒未滿1歲、無自理能力,但蔡男及潘女疏忽注意幼兒所處環境安全,使幼兒從床舖邊緣跌落地面,造成幼兒左側頂部蜘蛛網膜下腔慢性出血、左側額頭及臉頰瘀青等傷害;另外,2人還將熱湯掛在幼兒前方,造成陳舊性燙傷。
法官審酌,蔡男及潘女所為嚴重違反身為父母基本責任,徹底破壞親子間應有信任及信賴關係,對幼兒未來人格發展造成難以抹滅創傷,認定原審量刑無誤,駁回上訴。2人犯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妨害幼童發育罪,可上訴,而過失傷害罪及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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