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5 | 中央社
男子涉北市社子殺人案逃亡24年 判刑15年定讞
陳姓男子於民國88年間因協商債務失敗,於北市社子地區教唆手下開槍,自己則持開山刀砍殺被害人致死,逃亡24年被逮。一二審均判處陳男15年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書,民國88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被害人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一家卡拉OK店協商抵債,因談判破裂發生衝突。陳男掏出開山刀威嚇被害人,並指使手下開槍,被害人身中刀傷、槍傷倒地。
被害人送醫後,因右腹部槍傷及全身21處刀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男案發後逃亡,經士林地檢署於89年發布通緝,直到113年才被警方逮捕。案經檢方起訴,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陳男犯後否認犯行,但依相關證據等,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且犯罪手段惡性重大、逃逸多年,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未曾進行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悔意,判決15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陳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歷審判決書,民國88年12月10日晚間7時許,陳男與被害人在台北市士林區社子一家卡拉OK店協商抵債,因談判破裂發生衝突。陳男掏出開山刀威嚇被害人,並指使手下開槍,被害人身中刀傷、槍傷倒地。
被害人送醫後,因右腹部槍傷及全身21處刀傷導致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陳男案發後逃亡,經士林地檢署於89年發布通緝,直到113年才被警方逮捕。案經檢方起訴,適用國民法官參審。
一審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定,陳男犯後否認犯行,但依相關證據等,認定陳男犯殺人罪,事證明確,且犯罪手段惡性重大、逃逸多年,未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也未曾進行和解或賠償,難認有悔意,判決15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陳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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