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 中央社
政院函告禁日福島食品地方條例無效 中市仍敗訴
禁止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爭議,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安自治條例相關條文無效,巿府興訟。北高行一審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判敗訴,二審廢棄發回,北高行更一審今仍判敗訴,可上訴。
行政院民國111年3月發函台中市政府,指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等,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於112年間認定,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且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台中市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若台中市府認為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以議會作為原告才適合,本案由台中市府提告雖屬當事人不適格,但行政院函是以台中市政府為受文者,因此不易判斷是否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訴訟要件。
二審考量,一審未給予台中市府補正為當事人的機會,有所違誤,將案件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北高行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台中市府敗訴,尚未公布判決理由。
行政院民國111年3月發函台中市政府,指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等,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於112年間認定,行政院當時的行政處分,是對於台中市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台中市議會)所議決自治條例,台中市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且台中市府並未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台中市府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判決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若台中市府認為自治權的立法權受侵害,應以議會作為原告才適合,本案由台中市府提告雖屬當事人不適格,但行政院函是以台中市政府為受文者,因此不易判斷是否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訴訟要件。
二審考量,一審未給予台中市府補正為當事人的機會,有所違誤,將案件廢棄發回,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北高行更一審今天宣判,仍判台中市府敗訴,尚未公布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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