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開車撞「臭豆腐攤」釀3死2傷! 15歲少年「最慘下場」曝
[周刊王CTWANT] 台北市內湖區昨(17日)發生少年撞死3人的嚴重車禍,15歲曾姓少年無照駕駛祖父的車出門找朋友,行經東湖市場附近時,高速撞擊盧姓機車騎士,並導致車輛徹底失控,接著又撞進安康路上的臭豆腐攤位,最終釀成3死2傷。曾男事後供稱駕駛技術不純熟,「會車太緊張」,才會釀起意外。對此,也有網友查詢類似案例,分析15歲少年的「最慘下場」。
據悉,曾姓少年自小父母離異,因此原本是祖父母隔代教養家庭,直到高中後,父親才把他接回來住在新北市。同學透露,曾男在事發3天前曾表示想學開車,但同學勸他,沒有駕照最好不要輕易嘗試,殊不知昨晚5點2人碰面分開後,曾男就趁祖父出國時,從永和搭捷運跑到東湖的家偷開休旅車,並因此鑄下大錯。
死者及傷患方面,當時正在臭豆腐攤位裡用餐的60歲陳姓男顧客及51歲高姓女子,以及騎車路過的61歲盧姓男子都遭到撞擊,3人分別送往汐止國泰、三總及北醫急救,但仍不幸在晚間8點左右宣告不治。而臭豆腐攤的40歲陳姓老闆娘、41歲黎姓女店員則是被燙傷,送往汐止國泰醫院治療,意識清醒。
警方事後也聯繫上曾男的父親,但他對兒子開車出門一事完全不知情。對此,有網友查詢相關案例,表示:「刑事部分,因為並無肇事逃逸也無喝酒,加上屬未成年,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可向法官爭取緩刑或僅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此外,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指出,如果無照駕駛撞傷人,依據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的情形的話,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造成被害人傷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為考量未成年人思慮尚未成熟,而無法負擔完全責任,依據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的行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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