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2 | 周刊王

外送員送餐到成大,竟偷走學生訂的炸雞。(示意圖/Pixabay)
外送員送餐到成大!竟「偷學生炸雞爽嗑」代價出爐 還要再賠餐費

[周刊王CTWANT] 台南1名張姓外送員去年至成大學苑送餐時,見1名曾姓同學訂購之炸雞餐點(價值新臺幣286元)置於大廳之取餐桌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炸雞餐點,得手後旋即離去。台南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處張男罰金新臺幣5000元,可易服勞役,並追徵炸雞餐之價額。
判決書指出,張男係外送員,於民國113年6月14日21時37分許,其至臺南市成大學苑送餐時,見曾男訂購之炸雞餐點(價值新臺幣286元)置於大廳之取餐桌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炸雞餐點,得手後旋即離去。嗣曾男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張男坦承犯行。台南地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隨意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平白蒙受財產損失,破壞社會治安,應予非難,並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另外,法院查出,被告所竊得之炸雞餐點1份,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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