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詐騙廣告橫行卻沒開罰? 數發部擺爛被刑事局打臉

[周刊王CTWANT] 台灣詐騙氾濫,從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表板」資料來看,每日財損金額常突破上億元。國民黨立委洪孟楷昨(1)日上午質詢數位發展部,質疑該部對散播詐騙廣告的網路平台業者涉嫌觸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開罰情況,數發部官員竟稱「還沒收到臉書等平台的資料」,迄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詐騙廣告的裁罰紀錄。對此,刑事局發布聲明回應了。
洪孟楷表示,Meta平台的詐騙占比超過8成,政府卻遲遲不敢進行裁罰,數發部官員還說「迄今尚未收到內政部蒐集臉書等網路平台的違法樣態」,對網路平台上假投資等詐騙廣告橫行的Meta公司毫無裁罰紀錄。
對此,刑事局在1日傍晚發表聲明指出,對於立委洪孟楷質詢數位發展部對於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情形,有無作出行政裁罰,數發部表示尚未收到內政部蒐集違法態樣,致無裁罰案件。
刑事局澄清,自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共通報業者下架3萬8千餘則詐騙廣告,依詐防條例第39條第1項第3款,業者均依限完成,因無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個案;但相同詐騙廣告或明顯為詐騙廣告卻一再刊登、推播。

刑事局於今年4月25日已彙整美商Meta公司刊播未揭露出資者之詐騙廣告15則函報行政院移請主管機關數發部依法裁處;另亦彙整近期重複刊登詐騙廣告之出資者,於今4月28日函請法律事務所要求業者於合理期間暫停提供服務,刑事警察局將持續觀察業者改善情形,若未改善將函報行政院移請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刑事局表示,詐防條例第30條明訂,業者不得刊登或推播含有詐欺內容之廣告,並應建立完善的防詐管理機制;該條例第31條更進一步要求,業者於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主動揭露資訊;另該條例第32條規定,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本應負有「主動」移除之責,而非被動俟警方通報才移除。
刑事局也呼籲,業者應積極配合法規,主動落實揭露與防詐義務,共同守護民眾財產安全,避免民眾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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