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潛逃頻傳!最高檢籲提「保全羈押」制 盼杜絕棄保潛逃

[周刊王CTWANT] 朱國榮、鐘文智、徐少東、貴婦奈奈等棄保潛逃案例頻傳,為此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棄保潛逃罪」。最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針對此次的條文增訂,最高檢察署認為應效仿美、日、德等國法例,增定「保全羈押」制度,對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來更有效的避免棄保潛逃案例一再地發生。
立法院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刑法中增訂「棄保潛逃罪」,已修正現行「脫逃罪」有限的約束力。「脫逃罪」僅適用於判決確定之逃脫者,而涉案被裁定交保,但尚未判刑確定者卻無法可罰,導致不少經濟條件較佳者,如朱國榮、鐘文智、徐少東、貴婦奈奈不惜被沒收鉅額保金,也要逃亡海外。
而「棄保潛逃罪」經檢察官或法官下令具保、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後,在經司法程序中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最高檢察署也於14日發文強烈建議增訂「保全羈押」,並表示目前的行政規則僅是由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惟依實務情形檢察官受通知時,該判重刑的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故縱然通知,實際成效有限。又目前雖有科技設備監控措施,然對有心要逃亡的被告而言,也未必是最有效手段。
最高檢察署指出,如美、日、德之法例,一旦被告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會以羈押為原則例外始交保,如此才符合常理及國民法律感情。反觀我國現行法規,即便被告被判處重刑,仍保有人身自由,於是才會利用各種機會逃亡。
最高檢察署提出,法務部就曾於105年擬定相關制度,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 5 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以確保後續上訴程序或判決確定後的執行;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個案確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如此也能對有高度動機者,有更強的約束力,以避免當今這種種「抓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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