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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 周刊王

銀行女副總年薪破300萬!私下「身兼7差」遭抓包被資遣 怒告銀行吃敗訴

銀行女副總年薪破300萬!私下「身兼7差」遭抓包被資遣 怒告銀行吃敗訴
一名在國內某外商銀行擔任資深副總裁的女性高管,月薪超過21萬元、保障年薪14個月,年收入超過300萬元。然而她卻在未向銀行申報狀況下,在外兼職、持股6間公司並擔任1家寺廟監察人,事件曝光後遭銀行解雇。(示意圖/翻攝pexels)

[周刊王CTWANT] 一名在國內某外商銀行擔任資深副總裁的女性高管,月薪超過21萬元、保障年薪14個月,年收入超過300萬元。然而她卻在未向銀行申報狀況下,在外兼職、持股6間公司並擔任1家寺廟監察人,且這些公司有近8成營業項目跟銀行工商部門的客戶重疊。事件曝光後,該名女副總遭銀行以事前未經公司同意、違反內規等理由開除,她氣得提告外商銀行違法解僱。不過,法院認為女副總確實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因此判決銀行勝訴。

根據判決書,這名女副總13年前就到進入該外商銀行上班,歷經多年耕耘後,終於在5年前升上資深副總裁,月薪也來新台幣21萬8554元,且銀行還跟她簽契約保證年薪有14個月。然而她2024年5月收到直屬主管以Line電話告知她「外部活動沒有取得事前核准、申報不完整,違反公司內規」,要依規將她解雇。

收到訊息隔天,女副總追問公司人資,才得知她掛名擔任丈夫家族企業的董監事,卻沒有申報而違反公司內規。女副總主張自己在銀行上班12年間表現良好,漏報掛名職務並「非故意」,頂多是「初犯」,且她也沒有從中獲利,自認沒有對銀行造成損害。且漏報的內容屬於商工登記的公開資訊,「過失」的態樣、內容、結果都沒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的「情節重大」,因此向銀行提起「違法解雇」之訴。

銀行方面則表示,這位女副總2020年1月起晉升資深副總裁,並在2023年6月再次晉升。當時,這位女副總的直屬主管要把她加入「具授信核准權限人員名單」,因此要求女副總完成利益衝突及外部活動申報程序,但女副總卻進行不實申報,隱瞞在外有其他公司監察人、董事等7份職位兼差。

且據銀行進一步調查,這位女副總所兼職的公司都與丈夫的家族事業有關,其中又有近80%的營業登記項目,與銀行服務的工商金融業務處客戶有重疊,加上女副總接觸銀行機密的權限很高,讓銀行很難設立有效防護機制,因此駁回女副總所有的外部活動申請。

此外,調查中還發現該名女副總不僅多次在上班時間處理這些兼職的外務,還曾申請居家工作,卻跑去出席兼職公司的董事會。銀行開懲戒會議討論後,在2024年6月發出解僱通知書、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台北地院法官開庭時指出,依據該外商銀行的「員工作業規範」、「行為守則」、「個人利益衝突、外部活動及個人帳戶交易處理準則」等規範文件,女副總應該清楚職位調整時,必須誠實揭露個人利益關係衝突事項,才能維護銀行風險管控與企業紀律。但她在2024年被銀行內部調查前,就已經有過4次不實申報,雖然她自稱申報疏失沒有對銀行造成損害,但所謂雇主利益,不僅包括一時金錢得失,還包含企業經營價值文化及企業管理紀律等。這位女副總不遵守個人利益衝突的內部規定,違背對雇主的忠誠義務,,又在上班時間處理家族事業事務,已嚴重影響雇主對事業統制權及企業秩序,因此認定女副總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得逕予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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