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不滿遭罷團抹紅高掛王滬寧握手照! 提告4人不起訴

[周刊王CTWANT] 罷團於年初發動一連串的大罷免行動,並於4月11日將印有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與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滬寧握手的照片,高掛於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的看板上,並搭配「王鴻薇和王滬寧 你們密談了什麼阿?」文字。對此,王鴻薇怒控霸團行為已毀損個人名譽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公眾評估投票意向正確性,憤而控告4名罷團人員涉犯《選罷法》傳播不實以及《刑法》加重毀謗等罪嫌,台北地檢署4日偵結,4人均不起訴。
王鴻薇認為,罷團將自己與王滬寧握手的照片高掛於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的看板上並搭配上「王鴻薇和王滬寧 你們密談了什麼阿?」文字已毀損其個人名譽,並貶抑其人格及社會評價,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公眾評估投票意向正確性,因而對罷團成員蔡語芳、台灣公民人權聯盟成員黃思維、黃英哲以及看板懸掛人潘穎發4人提告。
檢方認為,此看板懸掛時間為114年4月11日至6月6日,然而王鴻薇罷免案則於114年6月20日成立,而《選罷法》規定,罷免案須經由提議、連署、投票3階段,而非一提議即宣告成立並進入投票階段,因此本件被告並不構成《選罷法》傳播不實罪嫌。
針對加重毀謗罪部份,檢方則指出王鴻薇確實有前往中國,並且和身兼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黨組書記、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等職的王滬寧見面、握手,並進行閉門會談,因此被告所提出質疑並非無中生有,且目的應是喚起民眾對公眾事務之參與及發揮公眾監督之功能。
檢方表示,縱使被告之舉有尖酸刻薄令王鴻薇感到不快之處,然其目的並非以損害告訴人名譽唯一之目的,故難認被告主觀上是出於惡意,應屬公評之事,應認被告加重毀謗罪嫌疑均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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