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電動車」進不進?「充電樁」裝不裝?
文/張家榕
去年,韓國一棟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場發生電動車起火事件,火勢延燒長達8小時,導致約140輛汽車燒毀和23人入院治療,以及1600戶居民一周內受到電力與供水中斷的影響,至於起火的電動車當時是處於未充電狀態;另根據韓國國家消防廳的數據,2023年共發生了72宗與電動車相關的火災。而在過去3年報告的130宗電動車火災事件中,有68輛車是在發動機運轉時著火、36輛在停放期間著火,還有26輛則是在充電時起火。由以上案例與數據可知,電動車的燃燒,主因似非為充電模式,而是處於發動與停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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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自2022年國發會宣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以來,積極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在各部門努力下近年市場快速成長,2024年臺灣電動車總銷售量達3萬8033輛,年成長率高達53.5%。承上隨著電動車上路數的持續增加,政府部門與民間業者亦積極加速投入充電站(樁)的布建,電能補充設施的布建及相關配套措施,亦將是我國電動車市場未來是否得以持續快速成長的關鍵因素之一。而以公寓大廈為主要居住模式的都會區或新興的重劃區,電動車的使用者開始爭取於地下室停車場爭取安裝「充電樁」的權利,而主管機關亦在協助與從法令上做解套,但在安全的規範要求似仍嫌不足。
查立法院關係文書,立法者有鑑於電動車的廣泛使用,對於充電設備應建置於現有公寓大廈,以增加充電能量,分別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0條之1的增修案與第11條修正案,草案中皆提及「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得使用共用部分,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立案精神值得讚許,但是基於建立友善充電環境,仍應注意相關防護措施立法,如電動車與燃油車共存空間的風險、現有消防法規未對電動車停車場規定其應設置之消防設施、充電設備用電量控管與其線路防護等。而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當前公有充電樁甚至私人大賣場之充電樁設備建置愈發普及,並非未於系爭停車位裝設系爭充電樁設備,被告即無從使用電動車」,因此,「充電樁」根本不是電動車使用者的「必備選項」。
另有報導指出,在公寓大廈的停車空間,電動車使用者可購置備而不用的「滅火毯」,可建構「熱感應偵測」與「細水霧灑水」系統,以杜絕電動車產生的高溫或燃燒;但誰去蓋「滅火毯」?誰去監管「熱感應偵測」?誰出錢改建「細水霧灑水系統」?在安全考量著眼未能有共識之下,主管機關不應放任各公寓大廈再自行決議是否可安裝「充電樁」;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甚至決議不允許電動車於地下室停車停放,亦有醫院於地下停車場入口張貼「禁止電動車停放」的公告,無論是基於電動車起火燃燒的「恐懼症」或是「杞人憂天」的「危機意識」,立法者應該要有前瞻作為與魄力,無論是地下停車場消防設施的要求或是「防火區劃」的建置,不能再產生「城中城」事件而再行修法的「災難條款」。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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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來自《桃園電子報》。原文:投書/公寓大廈地下停車場「電動車」進不進?「充電樁」裝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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