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主席張安樂涉政治獻金法二度判無罪 逃稅、偽造文書判8月
中華統一促進黨主席「白狼」張安樂和張瑋父子,被控收受政治獻金209萬,未如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業務侵占等罪,不過,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等罪判8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天(1日)駁回上訴,張安樂《政治獻金法》二度無罪。然而,因檢方上訴須受限《刑事妥速審判法》,張安樂可望無罪脫身,另逃稅、偽造文書兩罪維持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安樂、統促黨前主席李新一、黨工張陳淑媜,2006年成立統促黨後,在尚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就已收受209萬元個人捐贈,且張安樂兒子張瑋所經營的華夏大地旅行社,甚至長期免費借出10輛小貨車給統促黨使用,截至2018年底累積租金高達447萬,統促黨與旅行社都未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
另外,張安樂掛名兒子旅行社顧問,申報月薪7萬2800元,但實際上卻是人頭員工,涉嫌逃漏稅77萬餘元,張瑋夫婦在2013年4月到2016年6月,曾涉嫌挪用公款,侵占1389萬元,不法所得共約5138萬;檢方也發現,張安樂、統促黨前任黨主席張馥堂、張陳淑媜,沒有如實登記統促黨相關帳冊並加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北院當時認定,華夏大地旅行社違反《公司法》,張瑋犯《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共9罪,合計判刑3年1月,但被控地下匯兌違反《銀行法》則判無罪,至於,張瑋妻子王姝茵被依業務侵占、財報不實等8罪,合計判刑3年11月。其中,張瑋有1年刑期,王姝茵有2年5月刑期,均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黨工陳淑媜,涉犯偽造文書罪等4件,判刑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而統促黨前、後任主席李新一、張馥堂則獲判無罪;北院合議庭認為,張瑋、王姝茵另有相關案件,有併案可能性,因此未對他們定應執行刑。
檢方針對張安樂父子、王姝茵及會計張陳淑媜等4人涉案部分上訴,高院今撤銷改判張瑋、王姝茵部分,其餘上訴駁回。
高院判決結果,張瑋涉及修正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罪,一審判1年7月,二審今改判無罪,張瑋涉不實製作華夏大地旅行社財報一審無罪,二審今天改判2月,其他部分,均駁回上訴或維持一審刑度。二審未訂應執行刑。
張瑋妻子王姝茵,也和張瑋一樣撤銷修正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罪,有罪改判無罪,另涉不實製作華夏大地旅行社財報無罪改判2月。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但諭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另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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