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想告小三求償 時間拖太久恐敗訴
黃靖芸/律師
通常配偶發生外遇已經是很難讓人原諒的了,如果他還跟外遇對象有個孩子,這絕對會更讓人感到崩潰,有位人妻對自己的丈夫以及小三提告求償,表示兩人曾在民國95年時生下一名子女,並且兩人更被抓包在大年初二應該跟老婆一同回娘家時,丈夫竟然騎車前往小三的住處,還在小三開的洗衣店幫忙打掃,這些事情讓妻子感到身心受創,所以才會選擇提告,對兩人求償120萬元,然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最後竟然判決正宮敗訴,這是為什麼呢?
大家可能會想說,丈夫都已經跟小三有一個孩子了,這不就是很明顯的外遇了嗎?而且這種事情對於正宮來說打擊一定會很大,法院為何還會判決正宮敗訴呢?實際上這個案例牽涉到兩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時效以及蒐證。
首先,關於證據的蒐集,正宮雖然在蒐證時沒有任何違法情況,然而,她蒐集的證據過少,只有拍到丈夫機車在大年初二時停在別人家門口的照片以及錄下一段對話的錄音,或許有些人會覺得,既然丈夫的機車都出現在別人家門口了,為什麼還不算有力的證據呢?因為這與丈夫外遇的行為其實是很難有相關的,不能單純以一張機車停在別人家門口的照片就直接認定有外遇行為,再加上對話錄音中也有陌生人明確說到住處是何人所有,因此就算丈夫在大年初二來到這個地方與人聚會,也無法直接斷定就是外遇現場。
再來就是關於時效的問題,一開始有提到,丈夫跟小三的孩子是在民國95年出生,然而,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時效其實有所謂十年的規定,也就是在侵害配偶權行為發生起的十年內,正宮要去提告求償,否則就會因此超過時效而無法再捍衛自己的權益;而若是受侵害者已經知道了侵害行為時,就得在兩年內提告,否則也會因為時效問題而失去求償的機會;既然已經超過時效規定,再加上無法認定兩人外遇行為是否有繼續,在這兩個非常致命的原因下,正宮才會遭到法院判決敗訴。
儘管這樣的案例可能不常見,但我們依舊能從中去吸取相關的教訓,也就是律師一直在提的蒐證完整性,有時候並不是單純的一張照片就能代表一切,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受害的一方一定要盡可能去蒐集證據,這樣才能有利於自己去提告求償,並且也同時要記得提告時效的問題,假如因為過於猶豫而過了時效,那就會讓自己沒有機會為自己聲張正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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