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轉職潮 勞部:未用完特休日記得折工資
勞動部提醒,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勞工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違反者可依法開罰2萬至100 萬元罰鍰。(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 Unsplash )
[NOWnews今日新聞] 農曆年後,有些勞工會因個人職涯規劃而決定轉職,進一步波轉職潮。勞動部提醒,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勞工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違反者可依法開罰2萬至100 萬元罰鍰。
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特休7大違規項目就包含「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勞動部說明,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必須就勞工未休畢日數進行結算。
當雇主與勞工契約終止時,不論勞工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亦不論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
因此,當勞工決定自原公司離職,雇主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勞工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而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舉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勞動部重申,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特別休假期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另為使勞工瞭解每年特別休假可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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