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8 | 中央社
政院提兒托法草案 托育人員若涉身心虐待將公布姓名
幼兒托育備受關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將0歲至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未來托育機構應保存錄影30天;此外,托育相關人員若有身心虐待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等,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托育機構名稱。
幼兒托育因剴剴案受到高度關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共6章78條,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將0歲至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以及加速推動公共化托育。
由於草案涉及多項配套子法,衛福部次長周志浩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因應民眾對專法的需求,衛福部不會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草擬子法,而是會力拚草案三讀通過後的6個月內,就完成配套草案研擬。
根據衛福部資料,自民國107年起至114年3月,台灣公共托育設施自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自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則自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另外,家外送托率自9.43%成長至26.95%,均大幅成長,托育專法有其必要。
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部分,由於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常有影音資料毀損,以及社會大眾期待政府加重處罰違法托育機構等,因此草案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並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同時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
根據草案,托育相關人員若對0歲至2歲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是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
而若托育相關人員對兒童涉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其情節尚非重大者,則處行為人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草案也有但書,若該機構負責人在主管機關知悉前就主動通報,就不予公布該機構名稱。
草案也要求,托育機構應依規定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以及依規定聘僱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等,否則將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而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草案規範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
其餘草案重點包含一,明訂「居家托育」專章,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二,草案也規範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三,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四,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的規定等。
幼兒托育因剴剴案受到高度關注,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共6章78條,將送立法院審議。草案將0歲至2歲托育規範單獨立法,重點包含居家托育執業資格調整、強化托育機構管理、增加多元托育型態、強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以及加速推動公共化托育。
由於草案涉及多項配套子法,衛福部次長周志浩出席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因應民眾對專法的需求,衛福部不會等到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草擬子法,而是會力拚草案三讀通過後的6個月內,就完成配套草案研擬。
根據衛福部資料,自民國107年起至114年3月,台灣公共托育設施自98處成長至502處,提供準公共托育服務的私立托嬰中心自662家成長至1130家,居家托育人員(保母)則自1.77萬人成長至2.31萬人,另外,家外送托率自9.43%成長至26.95%,均大幅成長,托育專法有其必要。
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部分,由於托育機構發生兒虐案件常有影音資料毀損,以及社會大眾期待政府加重處罰違法托育機構等,因此草案將現行運作機制法制化,建立事件調查及審議機制,並規範運用網際網路儲存監視影像及影音資料,異地備份保全證據,同時提高違法人員及機構處罰強度。
根據草案,托育相關人員若對0歲至2歲兒童有身心虐待,或是情節重大的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等行為,將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
而若托育相關人員對兒童涉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其情節尚非重大者,則處行為人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草案也有但書,若該機構負責人在主管機關知悉前就主動通報,就不予公布該機構名稱。
草案也要求,托育機構應依規定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以及依規定聘僱主管人員、機構托育人員及工作人員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等,否則將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而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仍未改善者,草案規範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等。
其餘草案重點包含一,明訂「居家托育」專章,透過源頭把關限縮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刪除僅需受訓即可執業者;二,草案也規範托育機構應將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更加公開透明,並規範托育機構設置專帳及會計帳簿憑證相關規定;三,提供多元化托育型態;四,放寬公有不動產以無償方式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並定明運用學校餘裕空間辦理托育機構,免予變更使用執照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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