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遭駁回 陳怡君確定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被檢舉利用親友擔任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達300多萬元的台北市中山、大同區民進黨籍市議員陳怡君,經士林地院2月20日更裁羈押禁見,陳怡君提起抗告,高院今(4)日駁回她的抗告,確定羈押禁見2月。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陳怡君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係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重罪本即伴隨有高度逃亡、串證之可能,且依卷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述,被告確曾指導證人應如何應對外界質問之舉,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衡以被告所具民意代表之身分,與相關共犯、證人亦分別具有親屬或密切交誼關係,且就案情重要事項亦與其等供述有所出入,被告自不無為求卸責而循以上關 係與相關證人、共犯勾串,而此勾串之虞顯難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
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核無不合。
此外,被告抗告否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之事實,與卷內事證不符;且被告與本案部分共犯具親屬關係,更難避免藉由共同親屬私下聯絡,此均與共犯是否經裁定羈押無必然之關聯性,被告以共犯已經裁定羈押,故無羈押之必要云云為辯,亦 非可採。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檢調查出,陳怡君被檢舉自108年起,利用胞弟、弟媳等親友名義,向議會申報為公費助理,但實際上這些人並未在辦公室工作,而是由陳怡君的張姓辦公室主任負責填寫出勤紀錄,詐領助理費供陳怡君私用。
陳怡君另利用胞弟陳衛德夫婦、張惠霖胞姊、前員工賀男等4名親友,輪流充當人頭助理,向議會不實申領助理費,每月請領4萬至8萬元不等助理費,檢調估計,陳怡君與張惠霖5年內共詐領助理費約300多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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