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副發言人胞弟債務糾紛遭槍殺 凶徒二審仍判無期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張劭斌胞弟,112年5月頭部中彈被發現陳屍在五股區一處山坡,行凶的姚姓嫌犯,被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嫌將他起訴,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槍砲、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高院今(22)日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原判。可上訴。
檢方調查,今年5月9日晚間6時許,死者前往姚嫌住處討論投資款返還問題,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姚嫌持改造手槍裝上滅音器,站在死者後方朝他後腦1槍將死者擊斃,隨後將死者遺體放入大型塑膠箱,並以床單、窗簾等布料覆蓋,並著手清理現場。
同時晚間7時許,姚嫌把塑膠箱搬至地下1樓電梯口連接停車場入口暫放,隨後聯繫在加油站打工時認識的梁嫌到場,2人聯手把死者搬上汽車載往五股外寮路棄屍。
姚嫌在警詢時一度謊稱張很多理由一再借錢,欠他70萬元未還,又想再借50萬遭拒後,雙方因此發生口角爭執,他一時氣不過,才持裝有滅音管的改造手槍,朝張男後腦開槍,當場因頭部中彈一槍斃命。
姚嫌在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被依砲、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姚嫌以扣案槍枝彈匣上有被害人DNA,被害人外套上也有火藥殘跡,加上被害人當天攜帶的背包大小等,可以認定槍枝確實是被告前2日交給被害人,而被害人於案發當日攜帶到場的,被告並非預謀殺人等理由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依照鑑定證人之證述,DNA跡證無法判斷是生前或死後接觸留下,而槍擊殘跡是會擴散、沾染的等詞,參以被告在一開始試圖誤導檢警調查方向而謊稱被害人持槍自戕之說詞,顯見被告早有因應調查之盤算,則被告在案發後以不詳方式使彈匣留下與被害人相符之跡證,並非不可能。
另被害人屍體是遭被告以外套纏繞頸部,則在被告持槍自被害人後腦勺射擊,隨後再以外套纏繞被害人頸部,另為棄屍過程中,被害人外套因此接觸到彈孔周圍槍擊殘跡、或被告手上槍擊殘跡、或槍擊過程擴散而附著在其他物體上之槍擊殘跡,以致於檢出與槍擊殘跡相符之跡證,並不違背常理。
被告並辯稱:被害人布鞋、手機、平板均未遭被告隱匿、毀損,被告在案發前2 日與被害人見面且進行錄音時仍然提到槍枝,而被害人在案發當日並未錄音,可見被告是一時情緒激動、臨時起意,才會在自己家裡殺害被害人,且慌亂中留下被害人的物品。
合議庭認為,預謀犯罪並非指犯罪過程必須天衣無縫,被告辯稱的情形或是被告犯罪計畫中之疏漏,或是來不及湮滅而已,且在自己家中行兇,只是選擇一個可以自己掌控且不易為人察覺的處所。
均不能執此遽指原判決認被告是戴上扣案黑色手套後,持扣案槍枝殺死被害人、被告係預謀殺人等情,有何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處。遭槍殺
被告辯稱,檢察官於原審未合法開示其中的某些對話紀錄,有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情。
合議庭則認為,此部分證據於原審審判中,經審判長裁示僅得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但檢察官卻以之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進行意見陳述,並據此推論被告預謀犯罪之動機,審判長未予禁止,或為必要之闡明,以致於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有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6條及施行細則第98條規定。
原判決在不爭執事項中雖引用此部分證據,但除去此部分證據後,仍應為相同之不爭執事項的認定,對於被告之重要權益無實質影響,因此此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至於被告所爭執關於犯罪動機、預謀等犯罪事實之認定中,原判決絲毫未提及此部分證據,難認原審在此心證形成的過程與上開對話紀錄有關,是亦難認訴訟指揮的瑕疵於原判決此部分爭執事項之認定有何影響。
合議庭並認為,原審對於科刑部分,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後,而予適用,已兼顧量刑公平性與個案妥適性,屬於量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難指為違法或不當。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各罪量刑過重,亦無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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