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偷拍少女裙底一審判4年 二審認非「性活動」改判8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劉姓男大生在捷運站電扶梯用手機偷拍未成年少女的裙底風光,被其他女乘客見義勇為大聲喝斥就逮,台北地院判劉男徒刑4年;案經上訴,高院認劉男是在進出捷運站過程中隨機進行偷拍,被害人不是在「性活動」過程中遭攝錄性影像,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性剝削,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刑8年,並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劉男是於112年9月14日7時40分許,在台北市大安區某捷運站,準備搭乘捷運站3號出口的電扶梯離開捷運站時,與前方的未成年少女同時搭乘捷運站3號出口電扶梯前往地面之際,將開啟錄影功能的手機往前伸入少女裙底,並攝得少女裙擺所遮蔽之大腿內側。
被偷拍的少女並不知情,因在場的其他女乘客發現劉男的拍攝行為後,立刻喝斥劉男並報警處理,等到警方到場,並扣得劉男所有的手機,因而查獲。
劉男在台北地院一審就以12萬元與被害少女達成和解,並已全數履行完畢,但仍被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刑4年,劉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少女單純搭乘捷運、進出捷運站過程中,劉使用手機無故攝錄少女之性影像,尚難認少女「性活動」過程中遭攝錄性影像,致其私領域核心之「性隱私」遭受侵害,應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高院考量劉男犯罪後立即與少女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足見被告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已知所警惕,判刑8月,且劉無再犯之虞,高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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