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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 匯流新聞網

逆轉 罷綠委連署造假案黃呂錦茹更裁羈押禁見


逆轉 罷綠委連署造假案黃呂錦茹更裁羈押禁見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民黨青年軍發動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沛憶、吳思瑤,被台北地檢署查出存在「死亡連署」及大量不實連署簽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黃呂錦茹被裁當庭釋放,檢方抗告經高院裁定發回,台北地院今(25)日重開羈押庭後,裁定黃呂錦茹羈押禁見。可抗告。


北院裁定理由指出,本院綜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及抗告提出全部證據資料,本院判斷之基礎已與114年4月19日聲押時有所不同,因認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黃呂錦茹有勾串共犯、滅證之虞。經斟酌比例原則,認為確保後續偵查、審判之順利進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科技監控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黃呂錦茹自114年4月2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院4月19日裁定認為,黃呂錦茹部分,卷內並無任何供述證據或客觀證據可資認定黃呂錦茹有經手提議人名冊的事實,無法僅因黃呂錦茹身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黨部的最高層,就推論黃呂錦茹同意或指示偽造提議人名冊。且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無法認定黃呂錦茹與同案被告姚富文、初文卿有共同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罪嫌疑。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聲請羈押,應予駁回,當庭釋放。


高院則認為,原審雖以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等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然此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暨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勾稽後,所呈現被告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之情節不符,則被告是否罪嫌不足,尚有研求餘地。


高院認定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未詳細審酌卷內相關事證,為有理由。原裁定既有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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