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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 匯流新聞網

檢察官煞到女書記官上演跟蹤堵人 懲戒法院判轉任檢事官


檢察官煞到女書記官上演跟蹤堵人 懲戒法院判轉任檢事官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雲林地檢署魏姓檢察官「煞」到新調來服務的女書記官,展開熱列追求遭拒,竟然在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還在地檢署辦公室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女書記官,雲檢去年4月依違反跟騷法起訴魏男,並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檢評會決議報請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判決魏姓檢察官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懲戒法院審理認為,魏姓檢察官違失行為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經雲林地院判處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魏某不但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亦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破壞檢察官之形象與人民之信賴,易使社會大眾質疑身為執法者的檢察官卻欠缺基本的公民素養,顯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而有懲戒之必要。


合議庭表示,魏某的違失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有損檢察官尊嚴,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得予免職之情形。


魏某屢經雲林地檢署科室主管、檢察官及主任檢察官多次告誡,始終未能適時檢討反省其追求行為是否過當,顯見其不但缺乏自省能力,且對其言行造成之危害並無正確認識,已嚴重危害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並造成社會對檢察官群體整體評價的貶抑,而損及人民對被付懲戒人足以擔任檢察官的信賴,其嚴重程度已不適任檢察官職務。


懲戒法院徵詢法務部有關魏某轉任職務意見,法務部考量魏某擔任檢察官16年有餘,而檢察事務官協助檢察官訊問、拘提、搜索等犯罪偵查行為,為檢察機關輔助人力,與魏某原職務銜接較無適應上之問題,建議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


法院審酌上情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其餘規定等一切情狀,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處以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懲戒處分。


魏姓檢察官是97年8月分發至雲檢迄今,目前負責公訴業務,被害人女書記官是在110年3月調入雲檢,配屬某偵查檢察官,負責紀錄業務。魏男在女書記官至雲檢任職後,對其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111年間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她,藉故接近與其攀談,書記官甚為困擾,其後,書記官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她無意願與魏檢察官交往後,乃制止魏男,請其不要再接近書記官。


不過,魏男不聽勸告,明知書記官已拒絕其追求,竟自112年6月間起,至113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地檢署的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辦公室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造成書記官心生畏懼,影響她的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書記官於今年2月1日對魏姓檢察官提出性騷擾申訴及跟蹤騷擾之刑事告訴,性騷擾申訴調查會議,做成性騷擾申訴成立之決議;刑事部分,經偵查終結,亦認為魏某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罪嫌,於4月29日提起公訴。並經雲林地院判刑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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