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30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1年12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月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組合型「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7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30億元,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自111年12月30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整。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5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符合ESG投資概念」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 (含)。
「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執行業務有業務人員受理客戶當面委託買賣股票,未依規要求客戶填寫委託書;交易室未能記錄進出人員之身分,不利人員進出之控管;辦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對客戶傳真之交易指示書「委託人聲明」中,同意得不受3日審閱期限制之欄位空白時,有由業務人員逕自勾選等缺失情事,顯示統一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0年12月14日至23日對日盛證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時,發現日盛證券辦理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及可疑交易申報流程有未依所訂規範評估情事,且對系統產出符合可疑交易態樣個案檢核時程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完成審查,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日盛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一、預計112年1月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組合型「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70億元、外幣級別等值新臺幣30億元,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自111年12月30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整。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5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符合ESG投資概念」之子基金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 (含)。
「第一金悠活生活ESG投資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總面額等值新臺幣1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證券執行業務有業務人員受理客戶當面委託買賣股票,未依規要求客戶填寫委託書;交易室未能記錄進出人員之身分,不利人員進出之控管;辦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對客戶傳真之交易指示書「委託人聲明」中,同意得不受3日審閱期限制之欄位空白時,有由業務人員逕自勾選等缺失情事,顯示統一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統一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1年12月30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0年12月14日至23日對日盛證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時,發現日盛證券辦理高風險客戶定期審查作業及可疑交易申報流程有未依所訂規範評估情事,且對系統產出符合可疑交易態樣個案檢核時程未依公司所訂規範完成審查,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日盛證券新臺幣48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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