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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 金管會

放寬銀行保管或處分客戶因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之適用商品及對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持續建構銀行提供客戶完整投資及交易管理服務之能力,並促進銀行對新金融商品之研發,近日將修正發布「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下稱實物交割規定或本規定),擴大適用之商品範圍,並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納入適用對象。

金管會表示,實物交割規定業於111年7月18日訂定發布,主要係考量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下稱衍商辦法)提供客戶之境內結構型商品,或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下稱高資產辦法)發行之境內結構型債券,如涉及以外國股票實物交割履約,因銀行多無證券經紀業務執照,需請客戶另洽證券商賣出,造成對客戶之不便,因此金管會訂定發布實物交割規定,由銀行至證券商以保管銀行名義開立帳戶,透過該帳戶協助客戶處分實物交割之外國股票,以提供客戶一站式服務。

本次修正主要係考量實務需求,將適用之商品擴大至以自營方式買賣之境外結構型商品/債券,適用之對象亦同步放寬納入OBU。說明如下:

一、適用商品擴大至境外結構型商品:本規定原適用之商品,限於以衍商辦法辦理之境內結構型商品及依高資產辦法發行之境內結構型債券,惟考量銀行依高資產辦法等規定,以自營方式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債券時,亦有實物交割規定之作業需求,爰將本規定適用之商品,由境內結構型商品/債券,擴大為境內外結構型商品/債券。

二、適用對象增列OBU:考量OBU亦可辦理保管業務,且實務上亦有提供實物交割相關服務之需求,爰本次將適用對象增列OBU。

金管會表示,本規定修正後,客戶對於上述因境內、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可指示原往來銀行(包含OBU)委託證券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獲得更便利之服務。銀行亦可持續並擴充其一站式之資產管理服務,提供客戶交割的選擇性,亦可帶動研發相關創新金融商品之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

附件: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修正對照表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81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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