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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 台北市政府

確保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安全-北市府積極推動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

  • 發稿單位:衛工處規劃設計科
  • 發稿日期:113年6月18日
  • 新聞聯絡人:林子筠
  • 聯絡電話:0963568252
  • 業務聯絡人:陳鏗元科長
  • 聯絡電話:0905219809

臺北市為達 2030 臺北污水完全自主處理之願景目標,規劃興建「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以提升處理⽔量,分散操作風險、優化處理水質、推動水循環再利用,落實循環經濟的理念,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是重要且必要的⺠⽣基礎建設。 本次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所徵收之土地,原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即劃定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且徵收計畫符合必要性與公益性,故全案已於112年10月27日奉中央內政部核准徵收,相關程序皆符合法令規定,另本基地因受限於松山機場航高限制,與環評審查之高標準要求,本案處理流程配置採最適化規劃,污水處理設施在地下,上部則開闢成公園回饋市民使用,無法再縮減範圍;另有關土地價格之查估作業,市府已多方考量地主權利,爭取較優價格,並經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核通過,絕無低價徵收之情事,市府興建必要之公共建設而須徵收土地,實非得已,惟本案自110年環評審查到112年中央內政部土地徵收審查,歷次會議皆已讓地主充分表達意見,並依法保障地主之權益,且政府合法徵收土地以興建必要之重大公共建設,絕無委託黑道情形,此屬子虛烏有。

實情一:用地取得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基地範圍及規劃已屬最適化

本案基地於位松山機場航道限高區域,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條件下,僅能於基地北側(臨濱江街)區域,設置污水處理廠必要且較高之機房及建築物,因此基地西北方係規劃作為本廠污水放流平壓塔及污泥處理機房,另有2公尺放流管線須穿越臨濱江街之部分建物下方,而北側中間規劃作為提供必要之台電高壓線路受電室,與本廠高壓變電場所等用地,基地東北角規劃設置污泥消化設備;綜前所述,本基地範圍之土地使用已極為緊縮,將污水處理設施在地下,上部則開闢成公園回饋市民使用,故必需使用臨濱江街之現有建物土地。 為達到環評承諾放流水之加嚴標準與配合用地限制,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採用三級處理流程,同時考量飛航限高影響,處理單元採地下化設置,規劃廠區深度於進流抽水站已深達地表下 15~17 公尺,生物處理單元也在地表下 9~10 公尺深,儘可能將土地利用最大化。衛工處強調,經過比較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及嘉義等近期完工之三級處理水資中心,濱江水資中心每平方公尺可處理3.16噸污水,單位面積處理水量較其他縣市水資中心高出3倍以上。

實情二:用地取得程序、估價方式皆符合法令規定

濱江水資源再生中心基地範圍屬污水處理場用地,內政部通過之徵收計畫是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與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徵收本案用地,取得程序包含110年8月25日及10月16日辦理2場次用地取得公聽會,並於110年11月27日及111年11月11日辦理2場次土地協議價購會議;經過協議後將不同意之私有地納入土地徵收計範圍,本府分別於111年12月15日、112年8月29日函轉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提請審議,並於112年10月27日內政部核准徵收,相關公告及費用發放等作業,本府地政局依規定亦於112年12月28日完成。 本案地上物查估作業及其相關協議價購之價格,均依據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暨施行細則規定辦理,然於查估作業期間,因部分所有權人成立自救會極力抗爭,導致部分合法建築改良物無法進場查估,爰僅能於協議價購會議時就本案地上物查估方法與標準,製成說明資料並隨會議資料與紀錄公文送達所有權人。而後續進入徵收係參照內政部87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8710073號函釋,先行辦理土地公告徵收後,再行辦理地上物查估與公告徵收作業,最初未完成查估作業之所有權人,因目前土地產權已移轉本市所有,即本府具有土地所有權人身分,有利於進場溝通進行地上物查估,經本府派員訪視結果,所有權人已表示同意配合查估,於113年4月完成查估作業,並接續辦理後續建物徵收公告事宜。

實情三:因徵收範圍不同,價格當然不同

本案土地徵收市價低於106年機場用地協議價購金額,係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協議價購價格查估,主要依查估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本案土地之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包括汽車修護展售工業區、機場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農業區;而民航局106年徵收土地之市價查估案,係劃屬機場用地保留地地價區段,其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尚包括第三種商業區(原屬第參之壹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機場邊緣特定專用區及農業區;兩案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截然不同,依查估辦法規定計算之區段地價自有不同。 本府徵收及協議價購價格係通過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而基於考量民意,本府曾向當地意見領袖代表建議,亦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另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作業,並提供市價查估報告書予衛工處,俾利比較雙方之查估成果擇優提送本府地政局辦理審查作業,惟衛工處後續多次洽當地意見領袖代表,詢問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查估成果,因遲其未能尋得估價師辦理查估作業,故衛工處委託估價師依111年下半年之查估基準日(同年3月1日)再次蒐集近半年或1年內之市場成交價格,製作查估報告書送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並於111年6月22日本府召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中積極爭取較優價金在案,以上均依規定從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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