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14年度清明祭祀食品抽驗結果
清明節即將到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維護市民朋友及消費大眾食用應景食品之衛生安全,針對潤餅皮專賣店、知名商圈或廟宇周邊祭祀食品販售店、市場、超市及素食批發零售業等場所進行抽驗,共計抽驗49件產品,檢驗結果5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為10.2%,另查核1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詳如附件名冊)。
臺北市衛生局每年規劃清明祭祀食品抽驗專案,本次於清明節前至轄內潤餅皮專賣店、廟宇周邊食品販售店、市場、連鎖超市及批發零售業者等地點,抽驗49件應節食品,包含豆干絲及豆干17件、花生粉11件、潤餅皮4件、豆芽菜4件、糕粿類食品4件、素肉祭祀食品4件、果凍3件及潤餅成品2件,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包括食品中微生物、12項防腐劑、過氧化氫、二氧化硫、邦克列酸、黃麴毒素、甜味劑、著色劑、規定外色素、動物性成分等,檢驗結果5件不符規定,其中3件「花生粉」檢出黃麴毒素超標,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2件豆類製品「豆干絲」檢出食品添加物殺菌劑過氧化氫,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另查有1件「草仔粿(蘿蔔絲)」屬包裝食品惟未標示有效日期。
臺北市衛生局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已令販售地點業者立即下架不得販售,其中4件(花生粉3件及草仔粿1件)經追查違規產品來源為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權責辦理,另有2件(豆干絲)依行政程序調查中。
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可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規定處負責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者,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處責任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黃麴毒素」為誘發肝癌的主要毒素之一,具有極高熱安定性,需加熱至極高溫(237~306°C)才可分解,臺灣屬高溫潮濕氣候,米、麥、豆、五穀雜糧或其相關製品等若未妥善保存,容易孳長黴菌,可能導致黃麴毒素污染,難以一般烹煮方式或加工製程去除,民眾選購時須注意產品儲存環境,避免潮濕發霉,包裝若有破損或色澤改變,不可購買,如產品已經發霉或過期,應立即丟棄。
「過氧化氫(H2O2)」俗稱雙氧水,可做為食品殺菌劑,具有漂白、防腐效果等用途,常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魚丸、魚板、甜不辣及花枝丸)及豆類製品(豆腐、豆干、干絲、麵腸)之加工過程,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食品中不得殘留,同時亦規定不得使用於麵粉及其製品。食用過量可能會引起頭痛、嘔吐等症狀;由於過氧化氫溶於水,烹調豆製品前可用溫水浸泡或汆燙,減少食品添加物之殘留。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業者應加強供應商及倉儲管理,注重原料驗收與自主檢驗措施,以確保原料與成品符合規定。另外,貯存環境應保持乾燥通風,避免受潮,或存放冷藏以減少黴菌生長。建議溫度應控制於20℃以下、相對濕度50%以下,並以完整包裝且冷藏流通販售,可有效降低黃麴毒素產生。食品業者應秉持職業道德,勿濫用食品添加物,由於豆干及豆腐類製品屬高水活性產品,常溫下易腐敗,皆應儘可能冷藏保存於7℃以下,並採「先進先出」原則,以維持產品的新鮮與品質。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在選購食品時,最好向信用良好的廠商購買,勿以產品之色澤為取向,對於異常白皙或偏離傳統色澤太多的食品,在選購時要提高警覺,以減少購買到違規食品之機會,並優先選擇完整包裝產品,留意產品上是否有完整明確的中文標示以掌握完整的產品訊息。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gov.taipe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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