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9 | 中央社
大法官:公立大學就不續聘再申訴可提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違憲。
台灣大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民國104年間決議不續聘一名李姓助理教授,李姓助理教授提出申訴,校申評會決議撤銷不續聘的決議,台大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遭到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台大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援引106年度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對再申訴決定不服而依法請求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者,僅為教師,不包括台大,駁回抗告確定。
台大認為,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權與大學自治權,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自由權意旨,侵害台大基本權,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新制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憲法法庭認為,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的不續聘措施,其性質是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的契約上意思表示,則為解決此措施爭議的再申訴決定,公立大學如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的自治權,自得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的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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