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26°
( 26° / 25° )
氣象
2024-05-08 | 中央社

涉助愛奇藝在台營運案 二審改判范立達有罪

歐銻銻娛樂、斯翠明科技涉助北京愛奇藝在台進行業務,時任歐銻銻高層的范立達等人被依兩岸條例起訴,一審獲無罪。二審今天認定歐銻銻等直接聽命北京愛奇藝,改判刑3月至5月。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楊鳴之前受僱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北京愛奇藝公司擔任高級副總裁,明知大陸地區營利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才可以在台從事業務活動。

但是,楊鳴仍與北京愛奇藝公司龔姓負責人決意以在台設立新公司方式規避審查,由楊鳴擔任負責人、趙善真擔任財務主管,於民國104年10月8日在台設立歐銻銻公司,范立達明知如此,自104年11月10日起擔任歐銻銻公司登記負責人,與楊鳴共同掌理公司業務。

判決指出,北京愛奇藝公司自105年1月間起,陸續匯入資金供歐銻銻公司在台從事北京愛奇藝公司的業務活動。

後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懷疑歐銻銻公司營運資金來源,楊鳴、范立達、趙善真即依北京愛奇藝公司指示,以趙善真為登記負責人,於109年6月間成立斯翠明公司取代歐銻銻公司,楊鳴、范立達則以顧問身分實際掌理公司,接續由斯翠明公司在台從事北京愛奇藝公司業務活動。

案經士林地檢署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指出,無法認定在台獨立登記設立的「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及「斯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與北京愛奇藝劃上等號,以及受北京愛奇藝的實質控制,也不能視為是北京愛奇藝的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據點,楊鳴、范立達、趙善真等3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非法為業務活動罪判決楊鳴、范立達各5月徒刑、趙善真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指出,依據楊鳴、范立達的供述以及北京愛奇藝公司在台子公司工作計畫書,參酌北京愛奇藝公司於歐銻銻公司成立後陸續匯入營運資金,足認歐銻銻公司是北京愛奇藝公司專為在台從事業務活動而設。

而且依歐銻銻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可知歐銻銻公司與斯翠明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公司,而為北京愛奇藝公司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工具,並非授權經銷或代理關係。范立達等3人行為構成犯罪。

二審指出,審酌3人的分工情節,以及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規範目的旨在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進行業務活動前,藉由主管機關的審查保障台灣地區交易安全,本案並無證據證明3人領取薪資,是屬於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最新社會新聞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