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7 | 中央社
31立委指勞保現制註定破產聲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前民眾黨立委賴香伶等31名立委認為現行勞保制度潛藏鉅額負債,依現制勞保註定只能走向崩潰,而有違憲疑慮,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不符合聲請要件,裁定不受理。
賴香伶等人認為,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規定,導致勞工保險基金即將用罄,違反代際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憲訴法的「行使職權」要件。
憲法法庭表示,勞保條例分別於民國68年、89年及97年修正公布,經施行相當時日,聲請人雖然不是議決通過相關規定的立法委員,但如果確信規定有違憲疑義者,應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修法權限而未果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符合憲訴法第49條的規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部分聲請立委曾就部分條文分別提出新增及修正草案,但至提出本件聲請案為止,新增及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中,不符「修法未果」意旨,也不構成「行使職權」要件,裁定不受理。
賴香伶等人認為,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規定,導致勞工保險基金即將用罄,違反代際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憲訴法的「行使職權」要件。
憲法法庭表示,勞保條例分別於民國68年、89年及97年修正公布,經施行相當時日,聲請人雖然不是議決通過相關規定的立法委員,但如果確信規定有違憲疑義者,應先行使其憲法所賦予的修法權限而未果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符合憲訴法第49條的規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部分聲請立委曾就部分條文分別提出新增及修正草案,但至提出本件聲請案為止,新增及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中,不符「修法未果」意旨,也不構成「行使職權」要件,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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