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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 中央社

律懲113年收案70件 全律會爭取人力提高運作效能

全國律師聯合會認為,律師懲戒案件民國113年收案70件,盼爭取協助處理懲戒事務的專任書記官及外部委員撰稿費,有助提升對外部委員的尊重及平衡勞務。

108年12月間,律師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杜絕貪污等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命已執業者停止執行職務,嚴格規範淘汰不適任律師。

律師懲戒規則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分別設於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高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成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全律會代表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全律會113年副理事長黃幼蘭指出,自律師法修正後,律師懲戒事由增加,案件也隨之增加,112年收案50件,113年收案70件,希望能爭取協助處理懲戒事務的最高法院專任書記官及增加外部委員的撰稿費用。

黃幼蘭進一步說明,目前設於高院的2個委員會各有1名專任書記官,設於最高法院的2個委員會則共用1名書記官,書記官業務包括協助分案、整卷、通知相關當事人、開會紀錄、追蹤案件後續,若懲戒案件確定,再將案卷送法務部執行。

黃幼蘭表示,深切體會最高法院也面臨書記官流動率高的難處,若4個委員會之後都能配置1名專任書記官,可使懲戒程序更完善,緩解司法事務的辛勞。

至於外部委員撰稿費用的部分,黃幼蘭解釋,目前制度偏向義務性質,司法院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要點,認定外部委員為機關邀請諮詢,因此採用諮詢出席費之認定,每次會議最高新台幣2500元。

黃幼蘭進一步指出,除了出席費之外,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的各次會議,編列有審查費,但各委員就每一案是實質審議,而包括學者在內的委員均是兼辦委員會事務,且須於開會前就其負責審查案件來研讀懲戒案卷、調取對應法院案卷,才能從無到有撰擬意見書,並非僅審查已經生成的決議書。

因此,黃幼蘭說,委員並非著重費用給付,但若能將上開審查費改以撰稿費認定,以及就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也在出席費外予以編列撰稿費,有助提升對委員的尊重及平衡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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