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 中央社
北市前里長詐租金補助67萬元 判刑7年6月定讞
台北市萬華區卸任游姓里長涉嫌在任內詐領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新台幣67萬餘元,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游姓男子自民國96年至107年間擔任里長,明知承租的里民活動場所每月租金僅2萬2000元,仍申請每月最高上限3萬元補助,由徐姓妻子與房東簽約、請領補助,詐領差額共67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游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徐女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游男、徐女罪嫌不足,改判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游男辯稱辦里民活動或里民補助等,僅由里長事務補助費支出不夠,並未把租金差額挪作私用,但因無法提出單據,未被法官採信。
更一審認定游男、徐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游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另外,更一審考量徐女非公務員等情狀,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游男、徐女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游姓男子自民國96年至107年間擔任里長,明知承租的里民活動場所每月租金僅2萬2000元,仍申請每月最高上限3萬元補助,由徐姓妻子與房東簽約、請領補助,詐領差額共67萬餘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游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徐女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游男、徐女罪嫌不足,改判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審理時,游男辯稱辦里民活動或里民補助等,僅由里長事務補助費支出不夠,並未把租金差額挪作私用,但因無法提出單據,未被法官採信。
更一審認定游男、徐女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游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另外,更一審考量徐女非公務員等情狀,判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游男、徐女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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