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9 | 中央社
海巡下士欠債涉洩密中國籍人士 二審改判5年11月
吳姓女子在擔任海巡署南部分署下士期間,因欠債涉將秘密文書翻拍,洩密給中國籍人士換取價值逾7萬元虛擬幣;橋院依貪污罪判6年2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5年11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出,合議庭審酌吳女案發當時為現役軍人,肩負國家安全重責,同時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卻僅因欠債貪圖私利收賄。念在犯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新台幣7萬3528元,且交付的文書、電磁紀錄屬於公務機密,機密等級相對較低,據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1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女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第二機動站擔任下士,涉嫌在民國112年間利用值勤等職務機會,開啟公務電腦內儲存演練紀錄及取得工作日誌等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以手機拍攝照片後傳給中國籍人士「王專員」,獲取對方支付價值約新台幣7萬多元虛擬貨幣。
檢方另外查出吳女與「王專員」達成協議,由吳女收集「外離島防衛計劃」、「關鍵基礎設施」等國家機密,以換取50萬元獎金,吳女自民國112年12月起以網路通訊軟體聯繫刺探海巡署南部分署人員,詢問相關圖資文件內容,但遭分署人員拒絕。
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吳女因積欠債務,與中國地區人士期約、收受賄賂,洩漏、交付或刺探、收集公務上應秘密資料或國家機密,侵害國家與社會安全,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審酌吳女坦承犯行,併處吳女6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指出,合議庭審酌吳女案發當時為現役軍人,肩負國家安全重責,同時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卻僅因欠債貪圖私利收賄。念在犯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均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新台幣7萬3528元,且交付的文書、電磁紀錄屬於公務機密,機密等級相對較低,據此改判有期徒刑5年11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女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六岸巡隊第二機動站擔任下士,涉嫌在民國112年間利用值勤等職務機會,開啟公務電腦內儲存演練紀錄及取得工作日誌等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電磁紀錄,以手機拍攝照片後傳給中國籍人士「王專員」,獲取對方支付價值約新台幣7萬多元虛擬貨幣。
檢方另外查出吳女與「王專員」達成協議,由吳女收集「外離島防衛計劃」、「關鍵基礎設施」等國家機密,以換取50萬元獎金,吳女自民國112年12月起以網路通訊軟體聯繫刺探海巡署南部分署人員,詢問相關圖資文件內容,但遭分署人員拒絕。
經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吳女因積欠債務,與中國地區人士期約、收受賄賂,洩漏、交付或刺探、收集公務上應秘密資料或國家機密,侵害國家與社會安全,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審酌吳女坦承犯行,併處吳女6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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