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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 中央社

巨業駕駛撞死女大生 檢依過失致死起訴建請重判

東海大學林姓女學生去年9月間遭巨業客運撞死,家屬控施姓駕駛二次輾壓涉殺人罪。中檢偵辦後,日前依過失致死等罪嫌將施男起訴,並審酌他有相關前科,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施男為巨業交通司機,他於去年9月22日晚間9時多,駕駛公車沿台中市中區綠川東街往西方向行駛,至中山路交叉路口時,不慎以車頭撞擊步行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行人林女及王女。

事故造成2人倒地,施男察覺有異下車察看,見王女趴坐於公車右前車門口(離車身最近距離約23公分),受有手臂、膝部擦傷及肩膀、大腿等處開放性傷口等傷害,而林女僅左手部露於右前方車輪後方。

施男為免輾壓林女,上車往前微駛,造成林女左上臂起至右肩、頭、胸部因而受有輾壓傷,致中樞休克死亡。王女見車輛已輾壓到林女,便大呼停車,並指揮施男稍微後退、停車,王女隨即要求車上所有人員下車,並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對於家屬指控施男二次輾壓林女涉殺人罪,檢方偵辦時,他否認犯行,並稱當時看到林女的手在車輪後方,想往前開,儘量可不可以閃過等語。

案經檢警重建現場,發現以強光直接照射車體,猶未能看得車底下情況,而案發時微雨、天氣、光線不佳,林女及王女最後倒地側路燈未亮,施男於碰撞後,並無趴或蹲或退至遠處往車底看等動作,以站立的視角,僅能看見露出公車右前輪後方的狀況。

檢方認為,施男依此判斷林女於公車右前輪後方,為免進一步傷及被害人,因此再往前駕駛,與他所辯尚非全然無據,實難認是於撞擊、下車查看後,上車往前駕駛行為,是基於故意致被害人林女於死的犯意,而涉有殺人犯嫌。

台中地檢署偵辦後,日前依據證人證詞、行車記錄器、相驗報告等證據,依過失致死等罪嫌將施男起訴。另外,檢方審酌施男於102年間,因駕駛公車而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前科記錄,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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