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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 中央社

防重刑被告逃亡 最高檢:建議增訂保全羈押制度

最高檢今天表示,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重刑被告未被羈押,最終逃亡,強烈建議增訂「保全羈押」制度,要求被告到庭聽判,遭判一定刑期以上重刑且有必要時應當庭羈押。

最高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來一再發生重大案件被告棄保潛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最高檢與台灣高等檢察署昨天召開會議研商對策。

最高檢表示,目前重大刑事案件防逃機制作法,以「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等行政規則為依據,作法包括案件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就被告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另方面,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時,有關命具保、羈押等相關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最高檢對此表示,針對重大社會矚目案件,為使檢察官適時提供建議,儘量由二審檢察署原蒞庭檢察官持續處理強制處分蒞庭、收受裁定並決定是否抗告。

最高檢認為,防逃規定只是由法院於判決後將裁判結果通知檢察署,但實務上檢察官接到通知時,重刑被告多早已失去蹤跡,因此實際成效有限;目前雖有科技監控,但對有心逃亡的被告而言,未必是最有效手段。

新聞稿指出,依美國、日本、德國立法例,被告一旦經事實審法院判決有罪,就以羈押為原則,例外才交保,但台灣卻是被告即使遭判重刑,仍可以保有自由進而逃亡,尤其當刑度越重,逃亡動機越高,導致司法警察疲於奔命、防不勝防,應藉此機會重新檢視,健全法制。

最高檢表示,法務部早於民國105年間即參考多數專家、學者意見,認為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意即明定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經判處一定刑期(例如5年)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至於宣判一定刑度以下或無羈押必要者,則輔以科技設備監控等其他替代措施。

最高檢說,保全羈押制度對有高度逃亡動機者,施以較強的拘束處分,逃亡可能性較低者,則減輕拘束強度,才是合理的法制設計,也才不會發生如朱國榮、鍾文智、徐少東等重刑被告卻仍保有自由,最終發生逃亡結果,司法偵審白忙一場的情形。

最高檢察署表示,強烈建請相關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從制度面重新檢視修正,否則目前這種「捉放曹」、「走過場」的現況一再重演,實無益人心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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