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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2 | 中央社

台南男子持刀再犯性侵8旬婦人 判刑14年定讞

台南陳姓男子去年涉持刀脅迫性侵8旬鄰居,拍不雅照,他抗辯因患病而犯罪且女方同意。二審不採信並審酌多次犯案,被害人分布10歲至80歲,判刑1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定,陳男所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對被害人為照相罪及刑法強暴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犯罪嫌疑重大,仍有羈押必要,裁定於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判決指出,陳男於民國113年8月間向鄰居佯稱,住處有她的信件等語,女方信以為真,隨陳男進入住處;陳男持菜刀脅迫毆打性侵女方得逞,並拍攝女方不雅照。女方當天未照常參加聚會,轄區里長察覺有異並前往關心,見女方傷勢,隨即報警並將女方送醫治療,全案曝光。

一審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而對被害人為照相罪,判決陳男14年徒刑。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他與女方發生性交行為,有經過女方同意,女方也沒有反對拍照,他持菜刀,是要趕走女方。本件犯行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自己的病態行為導致犯罪,原審判決過重,請求輕判。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本件陳男罪證明確,無視女方高齡及性自主決定權,也不管女方反抗哭喊仍羞辱傷人;陳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不過被害人表示,請求法院判處陳男死刑,別再出來害人。

二審審酌陳男前科,僅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從民國68年間起,即不斷持刀及鐵棍等凶器,脅迫被害人而為強制性交,毫無悔過或同理被害人之心,反而一獲自由隨即恣意再犯。被害人自10歲至本件80歲以上的女性,無論是幼、長,均是陳男的犯罪對象。

二審認定,原審判決14年並無違誤,仍判14年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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