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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 周刊王

派出所長勾結環保蟑螂遭羈押理由曝光 台南市警局火速拔官停職

派出所長勾結環保蟑螂遭羈押理由曝光 台南市警局火速拔官停職
大潭派出所許姓所長涉及勾結環保蟑螂還洩密,法官認其有逃亡滅證之虞,13日裁定羈押禁見。(圖/台南地檢提供)

[周刊王CTWANT] 台南市歸仁警分局大潭派出所許姓所長,涉及勾結環保蟑螂,12日遭檢廉搜索並被帶回訊問,13日遭台南地院裁定羈押,法官認為許員涉嫌重大,有逃亡、串供和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台南市警局也火速將其拔官停職,其警察職位最重將不保。

據了解,許員在地方上評價兩極,2015年曾因酒駕肇事,撞上路人導致對方傷重,一度遭拔掉所長職位,而他似是深得警界長官信任,風頭過後又回歸所長職務。

檢方在調查該起環保案件時,發現業者與許員多次見面吃飯,雙方疑似關係不純,12日上午由檢察官指揮督察室、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等單位發動搜索,到派出所等多處調查,並帶回許員和業者,因其涉案重大而當庭逮捕,並向法官聲請羈押,13日遭台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法官認為,被告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依一般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法官提到,且被告與證人或具有相當利害關係之共犯之間因面臨壓力,藉隱蔽手段聯絡本案案情,而對後續之偵查結果即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危害官箴警紀,基於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且參諸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並非所有通訊方式均可由偵查機關事先掌握蒐證,被告仍有透過通訊軟體或他人而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之可能性,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台南市警察局也火速做出懲處,將許員拔官調整為非主管職務,並停職靜待調查,行政懲處將從重議處,如查證屬實,其職務恐將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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