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每天查GPS定位!尪沒在怕「7度揪小三出遊」 他驚覺戴綠帽怒告

[周刊王CTWANT] 高雄1名邱姓人妻懷疑王姓丈夫外遇,平時經常調閱老公的通聯紀錄,還會查看手機GPS定位,誰知王男仍趁著出差機會,多次帶著盧姓人妻出遊,氣得她提出離婚,並找上盧女的鄭姓丈夫提供相關證據。鄭男驚覺自己被「戴綠帽」,怒告王男並求償8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處王男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鄭男主張,他與盧女於民國86年1月18日結婚,並育有1名子女,現仍為配偶關係,然而被告明知女方為有配偶之人,仍於111年3月間至6月間頻繁以手機通話聯繫,甚至於111年3月28日、同年4月7日、同年月11日、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8日、同年6月6日單獨出遊,並發生性行為。
王男前妻邱女發覺異狀後,將男方行蹤製作成列表,並於同年7月初前往原告家中,提供被告手機定位資料、手機通聯記錄、通話錄音檔等資料,鄭男這才發現2人竟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不正常往來。原告認為,王男破壞其與配偶間之婚姻關係情節重大,致其受有莫大精神上之痛苦,要求賠償80萬元。
王男辯稱,他與盧女相識許久,僅為朋友關係,相關手機定位資料、手機通聯記錄、通話錄音檔等資料,係邱女以違法手段取得,侵害被告隱私權甚鉅,應不具證據能力,又手機通聯紀錄充其量僅能表示2人曾有通話,但無法說明通話内容為何,手機定位資料係被告工作性質需出差,偶有至旅館小憩,與盧女無關。
橋頭地院對照被告之手機定位資料及盧女車輛之通行國道ETC紀錄,可知2人於相當時間出現於相關地點附近,足認雙方於111年3月至6月期間確有多次一同出遊,並為交往行為,而原告與盧女之婚姻關係尚存續,被告竟與女方為交往行為,顯然逾越有配偶之人所能忍受之範圍,應賠償10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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