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5 | 中央社
工作通勤車禍申請職業傷病給付遇爭議 可提請審議
勞動部今天表示,勞工往返住處與勞動場所,因與工作緊密接連,途中遭遇事故傷害時,視為職業傷害,但會因為個案情況不同而異,對申請職業傷病給付結果不服時,可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天就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以實例進行業務說明,提醒勞工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指出,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的傷害為限,但是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之間,或是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基於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這樣的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但是蔡寶安也提醒,如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的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私人行為,則不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範圍。
案件各有情況,蔡寶安舉例說明,有勞工朋友「小明」騎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因而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但因當事人沒有領有自己所駕駛車種的駕照,被駁回申請。
然而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自己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但因臨時另有要事先行離開而未繳費領照。
蔡寶安進一步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就是未領有駕駛車種駕照卻駕車;且依據上述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所以審議會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另外,蔡寶安回應媒體提問時提醒,在上下班時間內、路徑等是否符合,都會因個案而異;勞工若有不服,仍可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相關諮詢可至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天就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為職業災害,以實例進行業務說明,提醒勞工了解,以保障自身權益。
勞動法務司副司長蔡寶安指出,職業傷害原以勞工因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的傷害為限,但是鑑於勞工因工作關係,必須往返日常居、住處所與勞動場所之間,或是在2個勞動場所間往返,基於此歷程與工作本身緊密接連、不可或缺,這樣的通勤途中遭遇事故發生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但是蔡寶安也提醒,如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的重大交通違規情事,或非日常生活所必須的私人行為,則不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障範圍。
案件各有情況,蔡寶安舉例說明,有勞工朋友「小明」騎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因而向勞保局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但因當事人沒有領有自己所駕駛車種的駕照,被駁回申請。
然而小明不服,向勞動部申請勞工保險爭議審議,主張自己有通過監理所機車駕照考試,但因臨時另有要事先行離開而未繳費領照。
蔡寶安進一步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尚未領取駕照前仍不得駕駛機車,否則就是未領有駕駛車種駕照卻駕車;且依據上述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第2款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勞保局核定職業傷病給付不予給付,並無違法或不當,所以審議會駁回了小明的申請。
另外,蔡寶安回應媒體提問時提醒,在上下班時間內、路徑等是否符合,都會因個案而異;勞工若有不服,仍可填具「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爭議審議,相關諮詢可至勞動部便民服務-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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