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2 | 中央社
健保署:立委兼共擬會委員不適合 2月起修正規定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以專家學者身分出任健保署共擬會委員,遭質疑有角色衝突。健保署長石崇良表示,以現行相關法律考量,民意代表確實不適合,將修正規定,2月底下屆專家會議適用。
石崇良今天出席「乳癌HER2雙標靶皮下注射劑型」給付記者會,會後被媒體問到目前健保署的專家會議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是否有立委身兼專家委員,他證實此事,並說明已經著手修訂新規定,明訂具民意代表不宜擔任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
石崇良說明,民意代表不宜擔任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是根據3大法律考量,第1個法律考量是「大法官釋憲第149號解釋」,民意代表兼職須考慮立法和行政權分立原則,健保署執行健保相關業務屬行政權行使,與立法者身分可能衝突。
石崇良表示,第2個法律考量則是「立法委員行為法與遊說法規定」,民意代表具被遊說者身分,身兼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可能影響審議立場公正性;「醫療法第100條規定」為第3個法律考量,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功能類似醫療審議委員會,明定排除民意代表。
石崇良說,現在準備進行委員聘任辦法修改,加入「不具民意代表身分者」條件,預計1月下旬進行法規預告,預告期約1週,現任專家委員任期至今年2月底,新屆委員將依新辦法聘任,具民意代表身分者將不適合擔任專家會議或共同擬定會議的委員或代表,也不適合列席旁聽。
石崇良今天出席「乳癌HER2雙標靶皮下注射劑型」給付記者會,會後被媒體問到目前健保署的專家會議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是否有立委身兼專家委員,他證實此事,並說明已經著手修訂新規定,明訂具民意代表不宜擔任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
石崇良說明,民意代表不宜擔任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是根據3大法律考量,第1個法律考量是「大法官釋憲第149號解釋」,民意代表兼職須考慮立法和行政權分立原則,健保署執行健保相關業務屬行政權行使,與立法者身分可能衝突。
石崇良表示,第2個法律考量則是「立法委員行為法與遊說法規定」,民意代表具被遊說者身分,身兼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可能影響審議立場公正性;「醫療法第100條規定」為第3個法律考量,健保相關會議委員或代表功能類似醫療審議委員會,明定排除民意代表。
石崇良說,現在準備進行委員聘任辦法修改,加入「不具民意代表身分者」條件,預計1月下旬進行法規預告,預告期約1週,現任專家委員任期至今年2月底,新屆委員將依新辦法聘任,具民意代表身分者將不適合擔任專家會議或共同擬定會議的委員或代表,也不適合列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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