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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 中央社

立院三讀住宅法 公益出租人契約不得用做追所得稅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鼓勵更多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將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

為擴大房東參與成為公益出租人,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做為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核依據的規定,消除房東對於加入公益出租人就會被查稅的疑慮。

三讀條文也明訂,房東如果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再轉租予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也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現行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每屋每月最高可獲得新台幣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去年共有12萬6131戶減徵房屋稅、9萬3533戶減徵地價稅、12萬2778戶減徵綜合所得稅,總計有34萬2442戶享有公益出租人減稅優惠。

而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40%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長者等。

為擴大照顧育兒家庭,三讀條文也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扶持範圍,協助育兒家庭減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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