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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 菱傳媒

獨家/圖利一張3萬元罰單 桃園2前副局長自斷仕途確定撤職


獨家/圖利一張3萬元罰單 桃園2前副局長自斷仕途確定撤職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兩位前副局長陳世璋與許景鑫在職時,因護航一間藥局免繳3萬元罰單,被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讓拔擢兩人的時任市長鄭文燦相當難堪。兩人不服,先後提起再審均被駁,懲戒法院一審也判處兩人撤職一年,日前獲得二審維持,全案確定。



鄭文燦2014年當選桃園市長,隨即延攬藥師出身的陳世璋出任衛生局副局長。據悉,陳世璋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長、藥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在地方上相當活躍,能力與人緣不差,因而獲得鄭文燦賞識;曾任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中心北區副主任的許景鑫,也因表現優異,2015年獲鄭拔擢出任副局長。兩人先後獲得賞識,是鄭文燦小內閣中的衛生領域專業幕僚。



桃園市衛生局2015年9月18日辦理藥政稽查,派稽檢科技士張宏平及等人實地查核轄內一間藥局,發現架上陳列的9瓶「天良諾克治痛感冒液」已過期16個月,違反《藥事法》。藥局林姓特助坦承最近一次銷售日期為2014年9月15日,是人為疏失致過期陳列販售。



邱姓負責人不在現場,委託配偶前往桃園市衛生局說明稱「該藥品原準備要退貨,沒有販售,等待廠商未來,屬人員疏失」,請衛生局原諒。但張宏平認爲全案違反《藥事法》第21條第6款事證明確,2015年9月22日擬具3萬元的行政裁處書簽辦送陳,層層轉送許景鑫核閱。



未料許景鑫同年月23日以蓋有職章的便利貼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後退稿,時任股長的呂翼均以為是裁處書文稿內容不夠清楚才被退,轉告知張宏平該案嚴重影響民眾用藥安全,請他再次敘明裁罰理由,同日以簽稿併陳方式檢附工作稽查紀錄表、約談紀錄、廠商進退貨明細及銷售紀錄等件,再行送陳。



邱姓負責人的配偶跟桃園市藥師公會張姓秘書反映此事,張男轉向曾任藥師公會理事長的陳世璋陳情。陳從許景鑫處取得資料,把呂翼均等人叫到辦公室指示不要開罰,但呂員認為之前的類似案例均有開罰,本案「無行政指導的可能」,但陳世璋仍堅持不罰,呂員只好轉告張宏平把本案改為行政指導方式辦理。



張宏平銜命辦理簽呈,把本案改成「考量該行為係初犯且現場未有販售行為,並審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擬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予以行政指導。」裁處簽循序經許景鑫核章完畢,由局長蔡紫君於同年10月9日批示「如擬」核准,助該藥局免除3萬元罰單。



桃園市衛生局後來雖於2016年11月21日召開稽查裁處業務檢討會議,自主檢視稽查業務,2017年3月14日改認該案應予裁處,並於同年4月17日重行辦理裁處罰鍰3萬元,但全案仍於2017年6月間遭人檢舉,由桃園地檢署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重創鄭文燦的市府團隊聲望,監察院2018年8月22日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刑事部分,一審桃園地院判陳、許二人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改判陳世璋1年8月刑,許景鑫2年刑,緩刑2年,均褫奪公權1年,2024年5月23日經最高法院維持,全案確定。



行政部分,兩人雖被判褫奪公權1年,但懲戒法院一審仍認有懲戒的必要,未判免議,反而依刑事判決所載的事實,判兩人撤職,停止任用一年。兩人仕途遭斬斷,大驚失色,向刑事法院聲請再審,具有公務員身分的許景鑫另針對撤職提起上訴,要求廢棄,改為「不受懲戒」。



許景鑫與陳世璋各向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聲請再審,分於2024年8月14日、同年11月29日被以「程式不合法」、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等理由駁回。兩人的再審之訴均遭駁回,懲戒法院二審遂於1月啟動審理機制。



二審指出,一審認定許景鑫雖非直接受藥局請託,而是基於跟陳世璋之間的私誼而圖利,敗壞公務員風紀,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使民眾對藥政管理喪失信心,損害政府廉能紀律形象,惟考量他之後同意重行罰鍰處分,裁罰3萬元,經合議庭綜合評價後判處撤職,停止任用1年,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審表示,許景鑫上訴並未具體指摘一審判決有何如何理由矛盾或違背法令,仍在爭執採證認事以及已明確論斷說明事項,不符合上訴要件,16日駁回其訴,撤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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